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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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权的理论基础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针对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情节比较轻微,赋予被害人以刑事自诉权,是被害人自己决定是否对行为人提起诉讼或者是否选择调解、和解及撤诉的方式结束案件,不仅有利于被害人获得赔偿,对于加害人而言,通过被害人的谅解其获得了不被起诉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理,对感化教育加害人,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促进社会的和平稳定都是有利的。自诉可能从根本上找到病因,从而使当事人双方能摈弃前嫌,从情感的理解和沟通角度将积怨统统释放。 2.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同时对于加害人来讲也是一个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在被害人和加害人相互接触和了解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交流获得一种宽容的心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对被害人而言,其不仅获得了赔偿,而且对加害人的那种仇恨和怨恨也得以稀释或者消失,对加害人而言,其不仅获得的较轻的处罚,而且对其内心也有一定的感化,使其更好的接受刑罚的处罚,对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也是很大的帮助。 三、结语 随着犯罪学中被害人地位的上升和刑罚目的的强化,在对刑事案件的加害人的定罪量刑过程中,被害人的影响和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注重被害人对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被动和主动的全面的影响,对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和实现结案后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社会性存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值得我们的重视。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注释: 许章润.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张丹妮,李斌.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分析-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视角.当代经理人.2006(4).72. 王湛博,王山,韩坤.浅议被害人承诺.法制与社会.2010.6(下).第88页. 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中国法学.2006(3).93,94.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德]耶塞克等著.[日]西元春夫监译.德国刑法总论(第5版).成文堂.1999年版.第291-293页.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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