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刑事案件加害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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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有承诺权的被害人对可由自己处置的权利的承诺中,可以阻却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耶塞克等论述说:被害人的承诺,对个人犯罪的大部分具有正当化的效力。因为在该范围内,自由主义的法秩序,对各人允许按照自己的价值与自己选择的目的决断。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将日本学者中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的根据分为社会相当性说、放弃法的保护说和价值衡量说三种。其本人则倾向于放弃法的保护说。因为法益主体可能处分的法益既然亲自同意其侵害,应当保护的法益已不存在,根据侵害法益不可欠缺的原则,所以应当认为有被害人同意的行为阻却违法性。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二、被害人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动影响 被害人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主动影响,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体现了被害人自愿的对行为人行为的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被害人主动影响的种类 根据被害人的自愿体现的刑事案件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害人主动影响划分为以下两类: 1.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影响 刑事自诉是指刑事自诉,就是指在对犯罪行为追诉的过程中,由于犯罪行为的性质或者出现特定情况,不是由专门机关而是由受害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在形式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当然的享有起诉权,即对自诉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为被害人的一种权利,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的起诉,就对加害人行为的定罪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起诉选择权也是自诉案件被害人当然享有的权利,在被害人起诉之后,其可以选择调解、和解和撤诉,这些权利的行使均是以被害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它们能够对加害人行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2.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影响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同过调解人的帮助,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影响了对加害人行使责任的处置,使得加害人可以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主动影响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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