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角度探析盗窃罪与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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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都是财产犯罪,因此在刑法和民法规定中存在着交集。本文在原有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础上,结合犯罪构成理论与民法理论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方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物权 所有权 盗窃罪 侵占罪 作者简介:刘延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事务操作、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服务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97-01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往往存在某些问题。而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一、盗窃罪和侵占罪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更好打击采用“非传统”手段的盗窃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到借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是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由侵占罪的定义可知,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仅仅有三种,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以及他人的埋藏物。 该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区别就是“合法”持有与“非法”占有,即前期行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产非法转归为自己所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二、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民法理论对两罪本质的区分 (一)主体方面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时需要注意,“犯罪”和“违法”的区别,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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