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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语境下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司法民主语境下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内容提要 人民陪审制度旨在通过社会普通民众有效地参与审判来实现司法民主,该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萌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建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定型于建国初期。《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陪审制度踏上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人民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仍不容乐观,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继续补充完善。本文针对这些现存的缺陷,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使之朝着实现司法民主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 陪审制度 产生 发展 完善
  作者黄素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杭州 310018)
  
  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这是司法民主的一般历史规则。司法民主的实现必须吸收社会成员参与司法活动并提高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规模和程度,而吸收社会成员参与司法的重要手段就是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作为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已成为众多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萌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建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定型于建国初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1925年10月省港大罢工期间,省港罢工委员会就提出了陪审制度,把它作为临时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发动反对蒋介石叛变革命的武装起义,当时拟订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取陪审制,由各界陪审。”由于当时客观条件影响,关于陪审制度的这些规定未能得以实施。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意味着对以后司法制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陪审制度建立了起来。
  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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