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法益本位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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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刑法如何防止立法者的恣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稍有不慎,被刑法惩罚的人将会遭受难以名状的痛楚。但是现实却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根本上无法阻止立法者恣意,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这是刑法体系性标准的缺失所致。为此,我们必须确定一个概念来作为刑法的基础概念存在,而法益则是这一刑法本位的最宜选择。本文尝试着将刑法以法益为本位进行重构。 关键词刑法 法益 刑法重构 作者简介:刘桢,浙江财经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14-02 没有什么比刑法更让人感受得到法律的肃穆与力量。人人都渴望得到刑法的庇护而又能远离它的制裁。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曾言:“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经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获得发明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那所有法律中制裁最为严厉的刑法,其立法所需的谨慎与理性应不亚于我们对核武器的使用。与核子武器遭世人唾弃的境遇不同,刑法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奏正义的凯歌,向刑法致敬。对刑法我们应该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以批判的眼光不断地审视与反思。 一、确定刑法标准的必要性 (一)刑法恣意的存在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曾论及过一种“虚伪的功利观念”。他论述道:“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而把普遍麻烦置于第二位;……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的手中夺去水与火,因为火能引起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会用毁灭的手段去防范恶果。”�豍这种虚伪的功利观念即使在现当代刑法之中仍有体现。 (二)刑法恣意存在的原因 那是什么导致了这种虚伪的功利观念竟如顽疾般纠缠着刑法?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代议机关组成及立场的局限性。在代议民主中,我们对“好人”的偏好,让代表们患上了道德洁癖。代表们对选民[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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