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行政法治大厦之理论“基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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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都会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是一幅刚打好草稿还没有着色的舒展着的画卷,它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补充,还有许多观点需要修正。包括‘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究竟如何契合变动不居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如何真正推动方兴未艾的民主政治的发展,还有许许多多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关于‘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的人权思想底蕴以及‘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如何为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和谐社会而做出最大的理论贡献等问题都还刚刚破题”。诚如,著者在对政府法治论的理论不足进行分析中所引用的卡尔·波普尔所言:“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都并不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近似,而且,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也许读者会和笔者一样,未必能完全赞同或全然接受著者的所有观点。比如叶必丰教授就认为,著者所倡导的“政府法治论”,解决“需要一个怎样的政府”的问题是否就能全面揭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对此其表示质疑…。在此,笔者也认为,该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除了著者在该书中已经对政府法治论理论之不足(宏观上)进行了有益之探讨说明之外,笔者认为在微观上政府法治论理论今后研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关注国家公共行政外,更应该对社会公共行政给予高度关注,不能因在社会公共行政中主要是国家公共行政而忽视其深入研究;其次,对“官告民”这一新型诉讼模式,应该给予适当关注(尤其是平权型政府之视野下);最后,对政府法治论下的行政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给予高度关注等。同时这也是我们对政府法治论之期许。尽管如此,但如同该书所推出的“政府法治论”一样,《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对诸多行政法问题所作的新的阐释和尝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途径和方式,可以激发我们作出自己的判断,富有启发性。笔者坚信这样一部好著作必将对我国行政法治“大厦”建设起着理论“基石”之作用,从而有力推动我国行政法治事业和行政法学研究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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