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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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初级职业学校改为高级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可兼办五六年制班次,招收小学毕业生。职业学校免学费,增加公费生名额,以鼓励青年入学。[13]1942年,教育部通令公立职业学校除一律免收学费外,应设置公费名额,至少百分之三十。私立职业中学征收学费,应按照规定,并应设置公费名额。1943年,教育部颁布《非常时期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及省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规定公费生办法》规定,1943年起,以上学校所招新生一律改用公费制度。国立、省立中等以上师范、医、工、职业学校学生按标准给以全部甲种公费。国立、省立中等以上理、农、文、法、商、中学及私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照比例给以乙种公费。[14]1945年,又规定职业学校各科学生享受公费待遇的比例。农工医科学生应有总数百分之八十享受公费,商科学生应有总数百分之四十享受公费。 2.贷金制度。在1938年,民国政府已经建立起了救济学生上学的贷金制度。对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贷金制度,主要是194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的《国立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贷金暂行规则》[15]的规定,战区学生膳食贷金与自费生补助膳食贷金都分甲乙两种。对贷金约请领、偿还订有办法。贷金学生平时每周应为学校服务3小时;学生成绩甲等,得免偿贷金;成绩及格、操行丙等则停发贷金。 战时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是针对特殊时期所制定的特殊政策。在战乱时期,对稳定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945—1949) 抗日战争结束后,原沦陷区的学校逐步恢复,职业教育通过恢复、接收和增设等方式,得到了发展。教育部拟订了战后推进职业学校的计划,认为过去定中学、师范、职校三类学校初级为6﹕3﹕2,高级为2﹕1﹕1的比例,职业学校比例太少,要求增设职业学校。从学生资助上看,据1948年上半年的统计,全国中等学校全公费生四万四千四百七十人,半公费生一万二千七百六十五人。[16]职业教育的学生资助仍然以免费为原则,并延续了战时的公费制度,恢复了奖学金制度。 1.免费及公费制度。1947年制定的《修正职业学校规程》提出:“职业学校以不收学费为原则,但遇必要时,得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征收,公立初级职业学校每学期以4元为度,私立者以6元为度,公立高级职业学校以8元为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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