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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摘 要:农民群体性事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向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展开和延伸。但农民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本质仍是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它进行宪法上的界定,进而寻求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宪法根源,最后从宪法高度找到应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良方”。
  关 键 词:宪法;农民群体性事件;农民权利
 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  作者简介:朱全宝(1981—),男,湖南衡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衡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政、“三农”问题与法治。
  近些年来,以农民集体信访、静坐、暴力抗争等为特征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内许多学者依据中国的国情对农村社会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相对全面的研究体系。现有的研究已经从农村社会冲突的现状、成因、化解机制等多个角度展开。然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权利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p3)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广大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却常常被忽略,而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农民开始通过信访、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当通过这些正常渠道无法实现自身的利益时,农民才开始选择上访、发动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的手段作为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这是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制度因素。因此,从宪法角度分析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减少和解决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一、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界定
  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种体制外的维权路径。“体制外”的维权与“体制内”的救济是相对的。所谓“体制内”的救济,是指通过现有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体制内”的救济并不能切实地达到其预期的实效,因为“体制内”的救济实质上是要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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