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哲学作为元哲学何以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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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价值过程“相互作用一对象化一效应(价值)”在信息视阈中可以转化为“相互作用(信息交换)一对象化(信息变换)一价值效应(信息建构)”。 第四,社会价值是物质价值、信息价值(包括精神价值)的综合。 可见,信息视阈中的价值已经超越了实在论的价值预设,完全拥有了自己“自然本体”意义,从而繁衍出“一般价值哲学”。 按照刘钢研究员的论述,信息哲学“首先关心信息世界、计算和信息社会所呈现出的一阶现象的整个领域。但是,之于其自身资源的方法论批判方面,它更倾向于一种元理论的方法,也就是说,它在现象学和元理论之间保持着一种必要的张力”。所谓“元理论的方法”,就是“所探讨的话题是有组织的知识体系”。简而言之,信息哲学的研究对象既是信息本身(信息科学),更是全新领域的、独立的、自主的“新领域研究”。因此,信息哲学既然“代表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能为传统的和新的哲学话题提供一种创新的方法”、“能为信息世界和信息社会的概念基础提供系统论证”,那么,信息哲学对于前文罗列的刘永富教授关于“元哲学”成立标准的问题,都可以一一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作为一种“元哲学”理解的信息哲学,就得以正名。 三、信息哲学作为元哲学的现实条件及路径依赖 考察信息哲学作为一种元哲学的现实条件,即是对“信息哲学作为元哲学何以可能”的现实求解。对此问题的解答虽然目前尚乏定论,但笔者以为,在达致这一“共识”或路径依赖上,我们更应该或者至少应该关注以下几点。对这些关注点的挖掘、研究本身具有方法论的启示。 1.关注信息哲学的“公共性本质”
信息本身是一个“公共性”存在。信息哲学的旨趣就是对作为“公共性”存在的信息作出最高层面的哲学透视,形成关于信息的“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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