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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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理性)相对立的物自身转化为自我所设定的非我而加以超越,从而依此原理设定一个先验的法权价值,最后在现实中假定社会契约的存在而要求国家法律实现法的自由。费希特和康德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对绝对自由的辩证统一能力的肯定,从而肯定了人的自我意识的实践创造能力。但他们两人共同的特色,则在于创造了以自由为中心的法价值论和法本体论。黑格尔超越他们的地方,则是将费希特的知识学原理放进历史与社会的纵深,认为法的自由实现是一个从抽象法经由道德到伦理各个环节的不同辩证发展过程。 青年马克思说自己是按照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基础》架构其法的形而上学的,不过,他在形而上学导言中首先遇到了无法克服的特殊困难,即出现了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他总结其失败的经验:“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1](P10) 在法哲学部分,青年马克思研究的是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在成文罗马法当中的思想发展。若按照他的法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其法哲学的研究途径应该是把法的先验原则贯穿到罗马法里去。在根据康德的形式进行法哲学体系的建构过程中,青年马克思体会到:形式和内容是不能相互分离的,当自己让它们“各不相干地发展”之后,“法的精神和真理消失了”![1](P11) 青年马克思原来以为形式和内容可以各不相干地发展,他认为萨维尼在《占有权•民法研究》一书当中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不过他们的差别在于:萨维尼认为概念的形式规定在于“找到某学说在(制定的)罗马法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概念的内容规定是“罗马人认定与这样规定的概念相联系的成文内容的学说”;而青年马克思则是花了很大的时间精力在试图创造罗马法法律概念的新分类。青年马克思也正是在经历了此次创造新分类上的失败之后,终于相信:“形式是概念表述的必要结构,而内容是这些表述的必要性质”,二者不能相互分离。 其实,萨维尼在形式法的研究上,是将日耳曼现代的法律学说与概念再现于固有的罗马法上,寻找仍然保留在日耳曼法当中的罗马法因素,将两者加以联系,以期最终建立起他本人的现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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