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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           
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
罗马法体系。至于其实体法的研究,则是研究固有的成文罗马法法律学说与概念的内容。萨维尼在重建罗马法体系上,自始至终不断强调要兼备法律形式研究的历史精神和实体研究的系统精神,即现代形式和古代实体的有机联结。萨维尼并没有犯割裂内容和形式关系的错误,我们可以看出,青年马克思对于萨维尼的批判,表明他站在自然法学派的立场,进而表达他对于历史法学派的注释法学或概念法学的保守复古倾向的不满。

 二
  通过法学体系的建构,青年马克思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古代罗马法符合先验论的原则,因而是真实的,而现行法是荒谬的。
  深感不安的父亲告诫青年马克思:“你的法律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但如果把这些观点建立成体系,它们却可能引起一场风暴,而你还不知道,学术风暴是何等剧烈。如果在这件事情上那些易受指摘的论点不能全部取消,那么至少在形式上也应当弄得比较缓和、令人中意一些。”[1](P851-852)
  但是青年马克思在科学风论文联盟wWw.LWlm.com暴面前并不畏惧,正是问题的实质使他面临着从康德-费希特的先验论立场出发所无法克服的困难。这些困难使青年马克思当时认识到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即无论罗马法还是其他任何实际的法都不是先验论原则的体现,这些原则本身实际上只是一定时代的具体关系的抽象的复制品。因此,青年马克思(以及从前的康德和费希特)的一切反证的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他经过极大的努力制定出的先验论论点一个接一个地破产了,因为这些论点不给予实际法的关系以严整的说明,而同这些关系相矛盾。
  青年马克思依据康德-费希特哲学建构法学体系原本不会遭遇世界观危机,但当时时代的法学研究背景出现了重大变化,事情也随之走上了另一条发展脉络。在康德-费希特时代,自然法因其宣称自由平等是一切公民生而有之的自然权利而受到当时趋向法国大革命的德国知识界的普遍欢迎。1814年,蒂博与萨维尼就是否应当制定德国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此后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的论战就成了德国法学界的主题。古斯塔夫•胡果是德国历史学派的精神导师,早在1799年他就曾著文攻击自然法不是从社会生活出发,而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推演法律体系,并且将法律强加在国家和人民身上,因而须在立法中予以废弃;立法者的任务在于从人民的历史和生活、习惯和传统中抽引出现实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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