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走进黑格尔哲学的缘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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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人定”法的基本要素,并以之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胡果的观点得到后来长期在柏林大学任教的萨维尼的认同,后者终于在与蒂博的论战中系统阐明了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论战的实质在于:立法是应当遵循应有的原则还是实有的原则呢?由此,隐匿在“理想主义”世界观中的“现实的东西与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顿时凸现出来了。当青年马克思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后,立刻向现实的权威表示了服从:我们应当从实有出发来研究对象,“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可是,如果完全从实有出发,那么人的自然权利如何能够得到论证呢?倘若这一点不能得到保证,“法的精神和真理”也就消失了。 在法的形而上学导言中,青年马克思首先遇到的特殊困难是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它又成了拙劣的、错误的划分的根源。开头我搞的是我慨然成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按费希特的那一套,只不过我的东西比他的更现代化,内容更空洞而已。”[1](P10)青年马克思认为,要跨越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这一鸿沟之间的桥梁是黑格尔哲学。他进而认为形而上学体系的第二个缺点就是它的“数学独断论”。在这里,青年马克思重述了黑格尔在其《精神现象学》序言中对数学的驳斥,黑格尔反对把数学真理同历史真理相比较:“数学证明的运动并不属于证明的对象,而是外在于对象的一种运动。”[2](P27)按照青年马克思的说法,康德和费希特体系的这种缺点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体系是抽象体系,就像几何学一样,从公理推出结论。然后,青年马克思又概述了法哲学部分的“纲要”,他显然不满意于他的这种空洞的分类,因为他不能按照黑格尔的方式把概念作为形式和内容之间的中介。当论及私有财产法的时候,青年马克思认识到法学体系建构的错误,他说:“我看到了全部体系的虚假,体系的纲目近似康德的纲目,而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样。”[1](P13) 康德和费希特由应然的意志自由出发推演的法哲学如何跨越到实然的法律体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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