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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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与监管的割裂化成为导致危机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危机,欧盟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改革, 其中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改革是这次改革中的核心环节。 改革的中心思想是, 将过去主要靠成员国来维护金融稳定转变为主要通过欧盟层次的制度统一及协调来维护欧盟金融稳定。 ① 二、 危机前欧盟银行监管制度与东欧的困境 危机之前, 欧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银行监管制度,有学者将其主要原则归纳为5个方面:(1)协调原则, 指通过欧盟银行指令对各成员国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方面进行最低限度的协调。(2)相互承认原则, 指各成员国必须相互承认对方现行银行法规的效力。(3)母国控制原则,指欧盟内任何一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应该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排他性控制和监管。该条和相互承认原则结合在一起,使银行的东道国必须承认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同时也要承认母国银行的监管法律, 尽管该法律可能与东道国银行法律相冲突。(4)单一许可原则,是指凡在欧盟一成员国内获得许可的信用机构, 有权在其他成员国内自由设立分行并提供经许可的服务,而无须取得东道国的另外许可或授权。(5)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当欧盟与第三国处理银行业务关系时,只有第三国给予欧盟国民以优惠待遇的条件下, 才给予该第三国国民以相当优惠待遇。 [3] 母国控制原则,或说母国并表监管原则,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 相互承认原则实际上主要是要求东道国承认母国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 单一许可原则则要求东道国承认母国许可的有效性; 协调原则虽然要根据欧盟银行业的整体利益, 对母国和东道国进行协调,但由于母国在银行监管中的强势,事实上更多的是要求东道国向母国靠拢。 从《1983年指令》开始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欧盟银行制度的一条主线就是母国并表监管制度的不断加强。如果《1983年指令》、1989年的《第二银行指令》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那么1992年欧盟出台《并表监管指令》 [4] 则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正式形成的阶段, 该指令也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的核心指令。其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加速,欧盟对母国并表监管的权力又有所加强,逐渐形成了“强势母国并表监管”模式。 “强势母国并表监管&rdquo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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