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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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困难和债务危机。(4)中东欧银行监管发展相对落后,使东道国监管职能进一步落空。由于中东欧国家的市场文化和银行业的发展水平与欧盟老成员国相差很大, 使欧盟成员国的银行在进入中东欧银行市场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仍然比较严格,在东欧的子公司一般主要是承担开拓市场的任务, 重大决策权仍然保留在母公司,这就是子公司的“分公司化”倾向。正如蒂曼(Thimann)所指出,在波兰,实际上部分的子公司就像分公司一样运行,业务重点集中在销售方面,只有很有限的决策权,而且风险管理权也部分地属于国外;在匈牙利,大量的子公司也就像分公司, 这些很明显地表现在决策体制和风险管理体制上,[7] 使老欧盟成员国的跨国银行往往通过分行方式进入或者促使子行职能“分行化”,进一步规避东欧东道国监管。 总之,欧盟银行监管权力过于向母行和母国集中,而东道国基本无法监管,这种监管错位构成了欧盟银行监管的重大困境。 三、金融危机与欧盟银行监管制度改革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发达国家全面的金融危机。从2008年开始,欧盟银行业遭遇了战后欧洲一体化以来的最大危机,危机不仅使大量银行破产,也使很多实体经济部门受到重创。祸兮福所倚,从这次巨大的金融灾难中, 欧盟认识到了自身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着巨大缺陷,并开始对其存款保证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危机管理制度、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改革, 欧盟新的金融监管机制正在浴火重生。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监管权力上移 欧盟银行制度改革的一个核心就是成立欧盟层次的实体性监管机构, 将过去属于母国的部分权力“上交”给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2009年2月的《德拉鲁西埃报告》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建设提出了整体性设想。 欧盟于2010年9月达成“泛欧监管体系”方案,从欧盟整体乃至整个欧洲层面出发, 对旧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巨大变革, 开始建立新的银行监管机构体系。 首先是成立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欧盟系统风险理事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ESRC)。其次,在微观金融监管方面,过去的欧盟银行监管者委员会、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 欧盟保险与养老委员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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