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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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就是母国权力过大,东道国只享有少部分“权利”,而丧失了监管“权力”。母国负责银行的审慎监管、资本充足、偿付能力、日常监管等,东道国只保留与银行监管有关的货币政策及在银行出现问题时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在母行、分行及子行监管职责划分方面,就体现了强势母国“权力”。 母行、分行、代理处等银行机构,完全属于母国并表监管的范围。 母国一旦给予了某个信用机构执照或许可, 则其可以在欧共体范围内自由设立分行及提供所规定的服务。 ② 东道国只保留一些辅助权利或次级权利:在分行流动性方面,东道国配合母国承担监管责任; 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分行呈交其经营情况的报告;保留国内货币政策的权利,但不能损害母国单一许可原则; 如果信用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某种经营活动违反了东道国的国内法——该国内法必须与欧共体的银行法或金融法不相冲突,东道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该分公司终止某项经营活动。 银行子行由于是独立法人, 需要从东道国重新获得从业许可,因此从法理上讲,东道国是其主要监管责任方。 ③ 虽然《并表监管指令》第3条第8款规定,给予银行子行营业许可的国家负责对该子行实施单独监管,但第9款又指出,子行东道国可以和母国签署双边协议,将子行监管责任委托给母国。2000年的《信用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指令》 ④ 及2006年的《信用机构设立及业务经营指令》 ⑤ 对母国权力都有所扩大。例如两指令均指出,当多个信用机构处于同一管理层之下, 则多个信用机构——不论其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可以实施并表监管。这使母公司可以将其并表监管延伸到由其子行或者分行所控股或投资的“旁系公司”,而不仅仅局限于“直系公司”,大大扩展了母国的权力。 由于东西欧银行业发展的巨大差异及中东欧国家积极争取“入盟”,导致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老欧盟(15国)大量跨国银行开始大举进入中东欧国家, 使外资银行资产和市场份额都超过了中东欧国家银行业总资产和市场份额的一半, 有的甚至高达90%以上。 ① 这些投资中东欧国家的跨国银行绝大多数来自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法国、德国等老欧盟成员国,其中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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