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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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以应对瑞典金融产生的严重风险, 主要根据银行的负债进行征税, ② 征税额为负债的0.036%,计划15年内“稳定基金”的金额达到瑞典GDP的2.5%。不过,不足的是,由于各成员国存在众多分歧,欧盟层次的处置机构和处置基金还尚未建立。 总之,欧盟这次改革的特点是:第一,将过去以母国监管为主的欧盟“平行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强调欧盟层次监管重要性的垂直监管模式;第二,加强欧盟层次的监管主体建设,促使欧盟层次的“非实体性”监管逐渐转变为“实体性监管”;第三,鉴于危机前的监管制度缺乏危机管理的环节, 这次银行监管改革以危机管理为重点;第四,由于需要强化欧盟层次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权力, 需要成员国让渡比过去更多的金融主权,因此这次改革的难度很大,持续时间将会很长。 四、 欧盟新的银行监管制度对中东欧银行业的影响 由上可见,欧盟银行监管制度正在发生着裂变,这种变化是通过牺牲成员国金融主权换取欧盟金融稳定和欧盟金融一体化,以破解金融“三元悖论”的难题。 欧盟银行监管制度改革从总体上和中长期来看,将大大促进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步伐。对于中东欧国家来说, 欧盟层次银行监管机构的成立及银行制度的进一步统一, 对促进这些国家融入欧盟一体化有积极意义, 对于银行监管制度相对落后的中东欧国家来说,是一次制度完善和提升的机遇。但笔者认为,虽然新的改革总体上反映的是欧盟的整体利益,但改革也是更多地站在西欧银行业的角度出发进行的, 因此, 欧盟银行监管新机制对于中东欧国家来说,在短期内可能带来以下冲击: 第一,欧盟银行监管制度升级,在短期内对大型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外拓展能力将在一段时期内呈现下降趋势, 中东欧获得外资银行投资的难度加大。 欧盟新的银行监管制度要求,欧盟及成员国对银行监管的要求升级,银行在资本要求、存款保证的投入加大了。在资本要求方面,欧盟对大型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要求已经升级, 而且目前仍存在继续升级的可能性。在存款保证制度方面,2009年3月的圆桌会议上,专家基本倾向于各成员国的存款保证资金通过“事前模式”向银行筹款(但在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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