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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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改名为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并加强其职能,主要负责出台欧盟银行监管制度,统一与协调母国与母国之间、 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及东道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监管政策, 解决各成员国在监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推动各国监管合作。 三个机构共同构成欧盟金融监管组织(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ESFS)。 最后, 建立监管者协会, 银行问题专家小组(Group of Experts in Banking Issues,GEBI)等技术性机构,以及强化了欧盟银行委员会、欧洲银行联合会等机构的作用,以协助“三局一会”的监管工作。 至今,欧盟新的银行监管体系已初具规模,参见表1。 (二)提高监管要求 欧盟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银行监管要求的全面提高, 包括加强对银行的压力测试、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明确与强化最后贷款人的责任、提高存款保证的效率与覆盖额度等。例如在银行资本要求方面,虽然欧盟内部存在分歧,但欧盟还是决定将2007年的《资本要求指令》废止,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有步骤地实现《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要求。 鉴于2009~2010年期间欧盟对各大型银行压力测试的结果并不乐观, 欧盟首先要求欧元区国家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首先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同时,欧盟委员会对1998年通过的《第二个资本充足率指令》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于交易账户,要求银行增强对违约风险管理,制定该账户下证券头寸的风险加权要求; 对于银行证券化业务, 加强对交易账户中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的信息披露; 对银行从事复杂的再证券化投资业务加以限制; 赋予各国监管机构审查银行薪酬政策的权力, 对违规自定超标高薪者给予惩罚等。[8] 再如,在存款保证要求改革中,在存款保证的覆盖额度方面,2008年10月欧盟委员会提出先将存款保证计划覆盖额度提升至5万欧元,再提升到10万欧元的“两步走”计划。截止到2009年底,各国最低覆盖水平都达到了5万欧元,此后,多数国家开始逐步过渡到10万欧元,至2010年底, 有16个成员国已经实现或正在出台法律实现10万欧元的存款保证最低覆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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