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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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情况下,政府必须提供资金支持)。2010年7月欧盟委员会的政策建议 ③比较明确地指出了欧盟成员国存款保证计划的资金来源:(1) 存款保证计划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事前方式,即事前向银行征税的方式获得。在10年的过渡期里, 欧盟各成员国的存款保证计划需要拥有银行符合条件的存款额1.5%的资金, 这种事前方式的资金,应该在存款保证计划中占75%。(2)在危机情况下, 银行还需要向存款保证机构交纳相当于银行符合条件的存款额0.5%的存款,这种事后方式获得的资金, 应该占存款保证计划资金的25%左右。(3)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增加存款保证计划的财力。新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业的运行成本。对于相对弱小的中东欧银行业来说, 将使其竞争力进一步下降, 有可能在长期内只能作为欧盟银行业的“低端产业”而存在。而对于较为强大的西欧银行来说,尤其在中东欧银行业具有大量投资的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在危机之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 新的要求给这些国家的银行业将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 将削弱跨国银行的海外拓展能力, 这些国家的大型银行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调整,才可能重新进军中东欧。或者,系统重要性银行将寻求向东道国和消费者转嫁成本的可能性, 使中东欧国家重新引进时需要更大的成本。 依赖西欧银行投资程度较高的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银行业,将可能面临更大的困难。 第二, 新的监管制度加大了欧盟机构在危机状态下的处置权力, 相应的则是大大减少了银行本身在危机状态下的应变能力。 银行在危机状态下应变能力下降,也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后果:(1)银行为应对危机状态下行动能力削弱的现实, 很可能进一步加强母公司对全局的掌控能力, 而削弱分支机构, 尤其是国外分支机构的权力及危机状态下的行动能力。 银行的这种做法, 是为了避免在危机状态下,某个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可能危及整个集团被欧盟监管机构严密监控甚至被“托管”。如果加强母公司的权力, 则可以随时掌握各大分支银行的运行情况,以在被欧盟监管机构“下手”之前采取包括调整营业项目、内部资产转移、停业整顿、宣布破产等方式规避欧盟机构的监管。而跨国银行母行权力集中,分支机构权力缩小, 将使西欧跨国银行在中东的投资更加不确定, 同时也需要更多地考虑整体银行集团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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