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及其对中东欧国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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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危机管理 欧盟银行危机管理改革是这次改革的一个重点。自金融危机以来,欧盟出台过多个关于金融业危机管理制度框架建设的通讯, 包括2009年10月关于“欧盟跨国银行业危机管理的框架”;2010年5月关于“建立银行处置基金的通讯”;2010年10月关于“欧盟金融业危机管理框架”。这些通讯的内容包括危机早期的介入制度、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机期间的处置制度、危机管理中的协调机制、 关于银行破产制度以及危机状态下的成本分摊制度。这些制度最突出的理念有两个:一是危机提前预防理念,二是危机主动介入理念。 在危机提前预防理念方面,通讯指出,跨国银行的危机早期介入的机构是欧盟审慎监管机构, 主要强调加强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其在各母国监管机构的配合下,收集各国及欧盟相关机构的监管信息, 对金融形势做定期分析,该机构应根据欧盟的“资本要求法令”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如果出现违反“资本要求法令”的行为或其他相关风险,审慎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相关母国监管当局或直接要求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规做法; 或直接采取资产剥离、 成立中介银行、短期接管银行业务、 撤换银行领导层等方式预防可能存在的风险或介入早期风险。
危机主动介入理念更多地体现在处置制度及与此相关的处置基金的建立上。 危机处置制度是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或偿付危机但还未破产时主动介入的一种制度。处置是指在危机状态下,对问题资产或负债采取救助、剥离,拍卖等主动介入的措施,从而恢复企业集团的健康运行, 防止危机扩散的危机管理方法。 ① 处置制度与过去其他监管制度的一个巨大区别是,它可以在银行出现风险,或该机构认为某银行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 主动出击, 采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行政性措施解决问题。目前,多数欧盟成员国已建立处置机构和处置基金, 开展处置工作。例如,德国已经根据欧盟要求制定了国内的处置制度,并开始向银行机构摊款,计划每年度征款10亿欧元左右;瑞典建立了一个“稳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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