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刑罚的潜在价值追求是矫正和教育,而教育的本质则是对罪犯区别应用各种手段以达到改过迁善,不致再犯的目的。尽管各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各个历史时期对罪犯教育的内容多有不同,但罪犯教育主要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程中,对服刑罪犯所实施的旨在转变其犯罪思想、行为恶习,教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因此,就罪犯教育法律问题进行中外比较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找到不足和差距,进而扬长避短、吸收借鉴,构建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罪犯教育法律体系。
  一、罪犯教育的义务性和权利性规定
  我国《监狱法》第7条明确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这是罪犯教育强制性的法理依据。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罪犯接受教育带有被强制性,具有义务性。也就意味着,“三课”教育中,不管是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罪犯必须在自身的行刑过程中接受这一国家和法律配置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消极对抗改造。同时,罪犯教育的强制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编辑:www.ybask.Com 。
《监狱法》第65条规定:“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证书。”这主要指的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罪犯,可以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函授、自学考试等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课程或监狱定期举办的狱内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的这种自愿学习,监狱都采取一些鼓励措施。按照监狱的奖惩考核标准,自愿参加自学考试或函授学习的罪犯都会受到监狱的计分或单项奖励。而许多发达国家对罪犯教育更多地强调个人自愿,是一种权利性规定,一般只是采取鼓励的态度,比如规定参加学习者可减少或免除劳动,或享有一定的经济优待。在意大利,对于参加高中阶段学习的罪犯,学习期间可免除劳动;对于自学者,可以根据罪犯个人需要免除劳动,对于参加大学课程的学习者,根据他的要求以及表现出的勤奋与进步程度予以免除劳动;参加高中学习的罪犯还可以领取日津贴,学习优良者发给奖学金。瑞典则规定,参加学习的罪犯和参加劳动的罪犯一样,仍按小时支付工资,如犯人不愿参加学习,则必须全日劳动。在芬兰,参加学习的犯人亦有现金补贴。但发达国家罪犯教育也不是完全自愿的,特殊情况下也有强制性的一面,强调其义务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罪犯反教育特性分析及相关法
    浅谈少数民族罪犯扫盲教育
    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及立法
    浅谈心理学知识在社区矫正教
    社区矫正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以上
    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
    罪犯劳动中权利的法理探析
    社区矫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
    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