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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性,如美国马里兰州对于经测验阅读水平在八年级以下,并且要服刑18个月以上的罪犯,要求必须参加90天的学习。日本对于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或缺乏学习能力的罪犯,规定必须接受初级文化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监狱对罪犯的教育采取以自愿性为主(权利性),强制性(义务性)为辅的矫正制度。
  罪犯教育是主张强制还是自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监狱法》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工具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行刑机关对罪犯实施的教育,同劳动改造手段和狱政管理手段一样,都是作为刑罚的必要手段,属于监狱权的范畴。原因是罪犯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需要对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目标是改变罪犯背离社会主流文化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同时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绝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所占比例较大,而且这些人本身缺乏参加学习的自觉性,有抗拒接受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和权力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强制中接受“三课”教育。而发达国家之所以强调自愿,主要是因为它们的矫正理念和我国不同,他们更多地强调尊重所谓个性,尊重个人权利,同时罪犯普遍文化程度较高,所以教育罪犯以自愿为主。整理:WWW.YbAsk.COM 。
而且他们的监狱物质条件较好,劳动压力也不大,罪犯求知欲很低,多数罪犯在吃饭、睡觉之余,主要是聊天、听音乐、看电视,能够自愿参加学习的罪犯只是少数人。相比而言,我国监狱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灌输,但是一味地灌输达不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罪犯教育的主要内容
  我国与其他国家对罪犯教育内容的安排与设置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设有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出入监教育课程等,这是由罪犯的文化程度、出监后就业和生活需要所决定的。但在一些具体内容的安排设置上,因基于不同的罪犯教育理念,而存在明显的差别。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我国,思想教育是罪犯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我国罪犯思想教育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特别注重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罪犯教育中,思想教育包括社会主义

法制、道德品质和人生观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等,具有很强的社会意识形态。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是我国罪犯教育的首要任务。我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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