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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三)明确罪犯教育具体原则
  一是明确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监狱法》把教育和劳动的结合确立为监狱执行刑罚的原则。但在监狱行刑实践中,教育改造活动不仅难以与劳动改造活动相结合,而且经常发生以劳动活动代替教育活动的现象,这里有观念上的认识偏差。即在思想观念上历来都重视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以至于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曾经用“劳动改造”来命名监狱、监狱工作、监狱法规等。这种观念直接影响到教育与劳动二者之间的结合,即使是二者相结合,也是以劳动为主。《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这表明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但是以教育改造为主。从实践来看,未成年犯管教所较少出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组织劳动发生冲突的现象。笔者认为,《监狱法》这条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于监狱对成年罪犯的改造活动。即对罪犯的改造都要贯彻“教育和劳动相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但在劳动上,成年罪犯以生产性劳动为主,未成年犯以习艺性劳动为主。二是确定罪犯教育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原则。相比外国,我国监狱教育的不足之处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灌输,由于学习是能动地接受和吸收知识的过程,一味地灌输也达不到教育效果。编辑:www.ybask.Com 。
所以,对罪犯教育必须调动罪犯的积极性,使学习成为自愿的过程,这样教育改造的效果才能提高。因此,坚持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的教育原则应是今后我国罪犯教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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