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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罪犯矫正教育的中外比较研究
tp://wWw.LWlm.Com长处在于专业化水平较高,能针对某个具体人设置详细的矫治或教育方案;不足在于,由于双方人员缺乏沟通,信息交流不够,所以对罪犯的思想、情绪、心理、行为等情况不易做到深层次、全方位的了解,使矫t-r作存在盲区,影响了教育效果。最佳结合点是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互通有无、扬长避短、信息共享,全方位深层次地分析罪犯的思想、行为,以便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五、对今后修改罪犯教育法律规定的若干启示
  (一)尽快修订完善《监狱法》
  《监狱法》是规范和指导罪犯教育工作的主干性部门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定颁布比较仓促,造成作为刑事执行法律体系主干的监狱法内容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监狱法》规定罪犯教育工作的条文共有13条,而如法国刑法典有关罪犯精神活动、道德资助、教育帮助、学制安排、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就有30余条。比较而言,我国《监狱法》条文太少,使我国的罪犯教育工作在很多方面缺少立法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监狱立法相对滞后,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监狱从实际出发,“建章立制”,其中有些内容明显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只以实用为主,形成传统上的“制度治监”,它最大弊端在于造成了全国各地监狱工作不规范、不统一,各自为政。来源:Www.Ybask.Com 。
所以,把罪犯教育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
  (二)修改罪犯教育基本原则
  《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笔者认为,原则是指导整个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事物发展的全过程,罪犯教育原则应是指导罪犯思想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文化教育始终的。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其问题,如以理服人是在思想教育中要坚持用的教育方法,而分类教育也主要是指教育的分类,不可能去指导整个罪犯教育活动。所以因人施教、分类教育及以理服人和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一样,都属于教育方法的层面。结合上面中外法律比较,笔者认为可以用“科学、文明、社会化”来作为罪犯教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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