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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           
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宪法基础
L.KANDEL在其《比较教育学》一书中所提出。教育的外部事项,是指教育得以进行的必要的外在条件,例如,学校的设施设备、教职员人事及服务条件、教育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等教育财政事项、教育费用、学校环境、学校制度等,包括学生的学习条件与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教育的内部事项是指有关教育内容的事项,例如,学校教育的学科教育内容与方法、教育计划、教材选定、成绩评定与发表、生活指导、学校事务与班级活动的指导、班级的编成、人退学或晋级的判定、学生惩戒等有关学生身份事项、学校工作的分配、教师的研修等事项。此种教育外部事项与内部事项的划分在国民教育权论里体现为把教育权区分为教育内容与教育行政。教育的外部事项属于教育行政的范畴,教育行政机关要积极发挥作用,保障教育得以顺利进行的外部条件。不过教育条件皆与教育财政有关,因此原则上不得不由立法机关予以决定。但是,教育条件涉及国民的受教育权与教职员工的工作权、生存权的实现,且与教育目标的实现有关,因此不能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专权决定,而应使与教育有关的各方面人员能有参与教育行政的权利。教育的内部事项系指教育内容而言,为确保教育的自主性与专门性,尊重学术自由,应承认各级学校的教育自治,不应承认教育行政的教育内容决定权,不过教育行政机关仍可就涉及教育条件的整体内容进行指导与建议,但不得采取权力行政的指挥命令的形式。
  我国当前的国家学位制度是国家教育权论的体现。《学位条例》第1条指出立法宗旨虽是“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但其着眼点最终在于“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学位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应服从国家发展战略。所以国家对于学位制度予以全方面的介入,学位授予权从根本上成了一种教育行政权,而国家事实上也在以一种刚性的权力行政方式开展对于学位授予活动的管理。从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对于学位授予权采取行政许可的授权方式,不仅审定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资格,而且审定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通过制定《目录》,控制着高等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控制着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活动。这样,国家对于学位事务,不仅介入学位行政管理事项,而且介入高等学校的教育内容,凸显出了国家对于教育的强有力的影响,学位制度成为培养国家所需人才,实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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