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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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宏超 洪功翔 常虎林 国有重点企业都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企业,正因为如此,政府一直很重视国有重点企业的改革。目前,国有重点企业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在提供生产和生活设施等公共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维护经济和社会公平、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增加就业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仍存在着诸多缺陷,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仍须继续深化。 一、关于国有重点企业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国有重点企业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的大企业,国家会在政策上或资金上对其进行重点扶持。国有重点企业包括中央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包括地方所属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当中有些是经营性的国有企业,有些是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可以说,国有重点企业是国有企业中的精华。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国有重点企业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圈定的国有重点企业。国资委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5月份,全国国有重点企业的数量为451户(这一数据会随企业之间的兼并调整而变化)。与一般国有企业相比,国有重点企业具有这么几个特征:一是规模大。国有重点企业一般都是大型的国有企业。据介绍,截至2007年5月末,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总额突破16万亿,达到160 748.1亿元。二是其所在的行业大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石油石化、电信、电力、冶金、交通、煤炭、贸易、汽车、烟草、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电子、医药等。LocAlHoSt三是影响力大,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来自国资委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2007年1—5月,国有重点企业利润增长延续“加速度”,共实现利润4 527.5亿元,增长36.2%。1—5月,国有重点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47 337.7亿元,增长20.4%。四是国有重点企业的经营目标具有多元性,经济调节、社会效益等也可能是国有重点企业的经营目标。国有重点企业虽然在数量上所占比重较小,但其特点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二、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绩。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也开始不断地暴露出来,这表明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管理仍较分散 2003年,经全国人大同意,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5月13 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有限的。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当前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非金融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未划入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即便是非金融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如烟草、铁路、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也不在国资委监管范围内(郭春丽,2006)。国家为了有效地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管理,于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管理投入到以上银行中的资产。而烟草、铁路、邮政等特殊垄断行业则归各自的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只是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总体上说政府还未建立对国有重点企业统一管理的体制。对国有重点企业的多头管理不利于各行业国有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各行业国有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不利于各行业国有重点企业重要职能的发挥,提高了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的总成本。 (二)政企仍未分开 我国目前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查结果显示,接近90%的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将国资委定位为政府部门,只有少数认为国资委仅仅行使了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李博,2006)。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资委还没有真正行使股东的职责,而更像一个行政管理部门。 对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银温泉(1998)认为,政企分开有三层含义: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分开(即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该能够实现这三个“分开”。但在目前,国有重点企业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很明确,主管部门既扮演出资人的角色,有时又扮演经营者的角色,对企业的经营横加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拉郎配”,用行政的方式推动国有企业的合并与重组;二是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要求中央企业将企业主业限制在三个以内;三是越俎代庖,公开为国有企业招聘高管,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国有重点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如此具体管理,已经离出资人的角色相去甚远,更像所有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而国有企业则像其管辖的一个个车间,在其指挥下进行生产,国有企业还并非真正的市场主体。(三)产权仍不明晰 部分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将产权明晰等同于产权私有化,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是界定明晰的。张五常说:“清楚的权利界定是私有产权。”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也认为:“由私人拥有的资源常常会配置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而产权公有就是产权模糊,必然导致效率低下。与此类观点相对立,我国许多经济学者认为公有产权的界定是明晰的。高鸿业在《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中说:“在公有制下,整个国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其产权是明确无误的。”丁冰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属全民及其代理者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主体非常明确”(李青,2008)。 事实上,产权明晰至少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产权有明确的所有者;二是产权所有者的责、权、利也是明确的,并且产权所有者具有经济性人格。产权有明确的所有者仅为产权明晰指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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