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了方向,是形式而非本质;产权的责、权、利明确才是产权明晰的实质所在,是实际意义上的产权明晰。
就当前的情况而言,国有重点企业的产权关系实际上是不明确的。虽然现行法律承认全体人民或国家是国有重点企业财产的所有者,但国有重点企业的主管部门实际上掌握着所辖国有企业的各种权利,包括人事任命权、企业经营权、企业收益权等权利在内的所有者权能。这一产权制度安排使国有重点企业的主管部门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所有者权利,但却不必承担所有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极大地降低了主管部门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管效率、甚至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四)仍是重资产管理轻职能管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放权”、 “让 利 ”的 重 要举措,并在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利改税”,将国有企业的利润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财政。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由此产生了诸如承包经营制、租赁经营制等经营形式。1998年起,国家开始了国有资本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陆续出现了企业集团和股份公司等经营形式。随后,国家成立国有资本专职管理部门即国有资产管理局,这表明国家已正式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对国有企业管理的目标。2003年,经全国人大同意,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监管主要是经营国有资产,搞好这些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资委的首要目标。这一管理思路使得一些国有重点企业以赚钱作为其首要目标,凭借垄断地位抬高产品价格是那些大垄断国企赚钱最快的方式,但结果却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总福利。
三、完善国有重点企业管理体制的思路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自然垄断、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要骨干企业要控制。对于这三类行业和两类产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都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的多元化、明晰化与合理化。国有重点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主要途径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国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可以使企业筹集到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股份制作为一种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能够把分散的私人资本转化为集中的社会资本,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结构的经济活动融为一体,促进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高度专业化。实现国有重点企业产权清晰化途径有两个: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引入私有产权,提高企业的产权明晰程度;二是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充当国有企业所有者,让其行使企业所有者的职能,使缺位的所有者复位。所谓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合理化是指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应符合国有企业目标的要求,能更好地实现国有企业的目标。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不同,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控制程度也不同,所以政府应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目标而对其产权结构进行不同的调整。
目前,要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改革。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绝大多数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彻底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模式;对于一些自然垄断企业,如电力、电信、自来水、天然气和铁路运输等企业,则可以采取“大小”的产权结构模式,即国有产权占大头其他产权占小头的产权结构模式;对于少量特殊企业,如军工企业,则可保留国有资产独资权结构模式。
(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扩大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对国有重点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当前,国资委的监管范围还没有覆盖全部国有企业,从短期来看这一做法没什么不妥;但从长远来看,建立覆盖全部国有资产的统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向性选择,有利于各行业国有资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各行业国有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有利于各行业国有重点企业重要职能的发挥,有利于降低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的总成本。
2.限制国资委的权力,恢复其监管的本性
目前,国资委对其所监管的国有重点企业拥有莫大的权力,它对国有企业的重组合并、国有企业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经营主业的选择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完全演变成了经营管理权,这是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涉,是政企不分的表现。因此,应限制国资委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的权力,恢复其监督管理的本性。对国有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国有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工人的权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才是国资委的本职工作。
3.建立对国资委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虽然是国有企业的委托人,但和私有企业的委托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本质身份还是代理人,是需要激励才能做好本职工作的代理人。建立对国资委激励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允许国有企业委托人参与企业利润分成。各级国资委可以从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利润中按一定的比例提成。这种办法是在承认委托人利益的基础上,出让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给其以激励。这一做法可以增强各级国资委监督的动力和积极性,监督管理得越好,企业的利润也就越多,自己分到的利益也就越大;如果监督管理得越差,企业的利润也就越少,自己分到的利益也就越少。这样就把国有企业的利益和监督管理者的利益捆绑到了一起,从而激励各级国资委去负起责任。二是赋予国有企业委托人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既然股票可以赋予企业经营者,当然也可以赋予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国有企业委托人会不遗余力地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期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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