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集体产权对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集体产权下,农民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导致人民公社既否定了农民的财产权,同时也严重地阻碍了农村人力资本的发展。总体而言,传统集体产权下农村人力资本是一种畸形发展。本文分析了传统集体产权下农村人力资本发展的现状,并对此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集体产权 农村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发展
集体产权(或“集体所有制”)不是一个主流经济学产权概念,它出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集体所有制,在开展合作社和公私合营运动中将其放大到农村和城镇,这样就演变成了我国的农村和城镇集体产权。集体产权对我国农村人力资本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伴随了一个农业大国几乎80%人民几十年的生命历程,而且,它正在并且还将影响着中国乡村社会当代人和下代人的生命周期和轨迹。
一、传统集体产权对农村人力资本发展的贡献
集体所有制在增进农民的现代知识和技能、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人力资源的社会组织,以及培养农民的现代性等方面的基本特征,构成了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农村人力资本积累方式。集体所有制时期农村人力资本成长最显著的特征,主要由它所属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
1、教育与培训的局面有很大改观
新中国成立前,农村教育处于弥散和弱化状态,劳动人民几乎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LOcALHOST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新中国,随着计划经济的建立,人力资本生产也逐步走上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教育事业计划管理体制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初步改变了旧中国文化教育极端落后的面貌。从1956年到1966年,我国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探索社会主义农村教育的发展道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有:一是农业中学的创办和发展。1958年,出现了贯彻“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的教育运动。全国各地大量兴办农业中学,到1960年,全国共有农业中学3万多所,学生296万人。二是半农半读教育制度的创立。自1965年,我国农村开始普及小学教育,扩大试办农业中学,积极试办半农半读中等技术学校。三是农村群众性扫盲与业余教育。1949年,全国农村青壮年中,约有文盲16500万,1959年,全国2亿青壮年农民中约有8600万文盲,文盲比例由解放初期80%以上减少到43%左右。至1964年,农民业余教育逐步走上正轨。当时的农村业余教育与农业生产、技术革命和群众的学习要求结合起来,并开始试办农民函授教育,农民接受业余教育的热情空前高涨。
2、农村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业成绩显著
改善健康状况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形式。中国在传统集体产权下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显著改善了人民的健康状况。在政府的推动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范围得到了有力的推广。根据长期追踪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估算,全国行政村(生产大队)举办合作医疗的比例,1958年为10%,1960年为32%,1962年上升到46%。但1962年以后,在国民经济调整中,人民公社制度和与之相关的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发生变化。因集体的投入急剧减少,原由公社或生产大队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相当多地转为医生办,多数社队的合作医疗都陷入了停顿或半停顿状态,到1964年,全国农村只有不到30%的社队还维持合作医疗。此后,媒体的调查报告致使全国又兴起了大办农村合作医疗的高潮,使一度陷入停顿的合作医疗焕发出生机。到1976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生产大队(行政村)比例高达93%,覆盖了全国农村人口的85%。当时,中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在国际上受到高度赞誉,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初级卫生服务运动的样板。
二、传统集体产权下农村人力资本发展的障碍
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实现了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国家是制度变迁的唯一主体,农民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变迁没有制度化的谈判地位,缺乏决策前的发言权和决策后的选择权。因此,集体产权下,农民无法保障自己的利益,导致人民公社既否定了农民的财产权,同时也严重地阻碍了农村人力资本的发展。
1、农村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
(1)农村人力资本产权主体错位、缺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国家对农村人力资本也进行了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农村人力资本载体完全依附于国家和集体,只能成为集体的一员。虽然农村人力资本载体也以人力资本的支出生产了人力资本而应当成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之一,但国家不承认其所有者地位,也无视载体对人力资本天然占有的特性。集体所有制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人力资本所有权。农民排他性的人力资本控制权受到侵蚀,农村人力资本所有权残缺。农民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也就无法得到保证和实现。
(2)农村人力资本收益权残缺。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下,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财产的唯一主体,农民在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实际上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始终没有实质的联系。农民作为共有产权的参与者,虽然在理论上有共享资源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但是谁都无法界定哪一部分资源属于自己,公共产权无法对象化于集体成员身上,造成“产权的虚拟”。这样也就直接导致了农民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虚拟。同时,国家通过集体控制农村,由上而下贯彻执行,也就是说,由国家来决定集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集体无权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生产所得按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制定收入分配政策。上交完国家后,集体才能确定内部分配比例、集体提留数量和生产队成员的工分价值。而集体按工分分配标准简单,既没有考虑个人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少,又没有考虑个人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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