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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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益 权利 利益 德国侵权法 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论坛》2008年第4期。关永红,陈磊甲:“论民法法益本体及其制度化应用”,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4]参见李岩:《民事法益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9-10页。孙维飞:“弹性的法学移植——以侵权行为法学中法益学说之发展为个案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6期。张驰、韩强:“民事权利类型及其保护”,载《法学》2001年第12期。关永红,陈磊甲:“论民法法益本体及其制度化应用”,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5]参见温世扬:“略论侵权法保护民事法益”,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李岩:“民事法益的界定”,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张开泽:“法益性权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曹险峰:“在权利与法益之间——对侵权行为客体的解读”,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吴文嫔:“论民法法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参见关永红,陈磊甲:“论民法法益本体及其制度化应用”,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LOcalhoST [6]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37页。该部分为作者运用日文资料,对德国刑法学中法益概念及理论发展史的一个详细介绍。 [7]最常被引用的语句为:“被侵害之客体,在权利之侵害,其客体为权利,在保护法律规定之违反,其直接侵害之客体为法律规定,间接的为法律所保护之个人权益(法益)。”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8]最常被引用的语句为:“法益者,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9]最常被引用的语句为:“权利与法益,二者重要区别,端在主张权之存在与否,权利被侵,主体本身即有向任何方面行使其保障意志之可能。而法律所规定不可侵犯之利益,与其谓为个人之权利,毋宁谓为一般的法益;此处个人即无从直接提出主张。”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0]最常被引用的语句为:“法律所保护之利益(法益),未必尽为权利之内容,即其中仍有仅依法律之反射作用而得享有之利益”。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50页。 [11]举一个典型例子。前引史尚宽先生的表述,“被侵害之客体,在权利之侵害,其客体为权利,在保护法律规定之违反,其直接侵害之客体为法律规定,间接的为法律所保护之个人权益(法益)。”为既有法益研究中最常被引用的材料之一。这是史先生在论述侵权行为的“被侵害客体”中的一句话(确切地说,是半句话)。其全句为,“被侵害之客体,在权利之侵害,其客体为权利,在保护法律规定之违反,其直接侵害之客体为法律规定,间接的为法律所保护之个人权益(法益),在违背良俗之侵害,为个人之一切利益。”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史先生是在论述德式或我国台湾地区式的“三个小概括条款”(侵害权利、违反保护法规、违背善良风俗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侵权法结构中,三个概括条款不同的保护对象。而这里“法益”概念的使用,只是为了说明在“违反保护法规”这一类型中,受侵害的客体为法益,而不是为了概括地说明“什么是法益”,更不是在给“法益”下定义。若仅将史先生这半句话摘出作为依据,或进一步“浓缩”为“史尚宽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如前引熊谞龙文,注(19);张开泽文,注(3)甚或更进一步升华为法益定义上的“间接保护说”,(如前引关永红、陈磊甲文,注(3);原文作“简介保护说”,不通,似应为文字错误)徒增误解,未见其可。“违反保护性法规系间接侵害了法益”与“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两句话之间,含义差异之大不啻天渊。 [12]以上概念借鉴和比较法研究上的方法论的类似思考,请参见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13]larenz/canaris, 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and ⅱ: besonderer teil, halbband 2,13. aufl.,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s. 374(1994). [14]deutsch/ahrens, deliktsrecht, 5. aufl., carl heymanns verlag, köln 2009, rn. 231. [15]medicus/lorenz, schuldrecht ⅱ besonderer teil, 15. aufl.,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2010, rn. 1270. [16]esser/weyers, schuldrecht, band 2, besonderer teil, teilband 2,8. aufl., c. f. müller verlag, heidelberg 2000,s. 151ff. [17]brox/walker, besonderes schuldrecht, 35. aufl., verlag c. h. beck, münchen 2011, § 45, rn. 2ff. [18]fikentscher/heinemann, sc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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