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分析
1、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类型
通过调查发现,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不遵守相应期限问题比较突出。通过调查和访谈发现,这个问题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首先,在立案阶段,考虑到民事审判业务庭的办案压力和考核任务,一般由分管领导协调暂缓立案或者暂缓移送上诉案件,立案难、上诉难现象普遍;其次,在庭审阶段,一方面因审判效率过低,大量案件被拖延;另一方面不少案件的审限随意以案件复杂等不明确事由被延长,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并非想象中的那么高。从表一来看,该院除民三庭稍好一些,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直徘徊在80%-87%之间;且通过该院自身评查,审限扣除和延长的情形较多,不少案件并不符
合扣除和延长的标准(什么情况能才称为"特殊情况",没有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殊情况"的情形,也就让"特殊情况"成了变相延长审限的手段),而且还存在手续不全、审批不规范等情形。超审限作为一种违反诉讼法强制规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有违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损害实体公正,需要引起重视。
表一:江苏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定审限内正常结案率情况时间
业务庭
民一庭 民二庭 民三庭
2009 86.35% 86.93% 93.88%
2010 89.48% 77.08% 95.81%
2011 86.88% 78.26% 84.62%
2012 86.46% 81.24% 94.89%
第二,裁判文书问题较为突出。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最终的直观反映,其承载着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法官心证,了解权义分配规则。如果判决书中有错误,"就算是错别字或者标点之误,也会损害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判决书的质量,来不得半点马虎。" 当前,裁判文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文书说理不足,僵化适用法律。司法判决的权威不是来自"强制",而是来自"说服"。 说理不足,让人难以理解最终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难以发挥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功能。二是文书制作不精良,存在不少瑕疵,如文书错别字、逻辑不强、格式不正确等问题。调查中发现,有个别文书将当事人性别弄错,数额后面的"万"字被遗漏,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第三,庭审某些环节不规范。一是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简单。实践中,一些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为了节省庭审时间,要求当事人书面提供材料,庭审对抗性被削弱,或者要求当事人"照本宣科"地宣读诉状(答辩状);当庭认证的情况不多,当事人并不知晓哪些证据被采纳。二是合议庭形式化。目前的合议庭履行职责流于形式,合而不议。调查中发现,有的非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心不在焉,不关心案件审理进程,翻阅自己的案件卷宗;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其他评议人并不看案件材料,甚至没有合议,仅承办人一人制作裁判文书。而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案件审结后五日内评议、评议发言顺序等规定,均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三是送达不规范。当前邮寄送达是不少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主要的送达方式,但目前对此缺乏有效规范,存在邮递人员随意理解代收人、投递不到位和投递周期过长等现象;有些案件在未穷尽送达手段时,就简单地公告送达(未在相应报刊上),导致错误缺席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
第四,司法礼仪不健全。司法礼仪展示的是司法的形象,司法不应当是严肃和缺乏人情味的,外在的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外观的形式性展示,而更应该是与司法公信有着深深的牵涉,需要引起重视。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着如着装不规范(开庭不佩戴法徽等)、时间观念不强(未准时开庭)、言行不当(与一方有近距离交谈行为)等问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律师、当事人的发言,生硬地要求双方按照自己既定的庭审步骤进行,有些时候还带有情绪性地回应律师或当事人。这些行为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司法印象,对司法公信产生怀疑。
2、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撤销、重新实施、弥补更正、不处理等几种方式。
表二:江苏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序号 典型的民事审判程序
失范行为 撤销 重新实施 弥补更正 不处理 其他
1 未按法定要求举证、质证和认证 3.5 11.1 68.8 16.7 02 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又无延长审批手续 0 26.4 73.6 0 03 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 0 0 47.3 52.7 0
4 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0 0 100 0 0
5 庭审笔录等未经当事人校阅、签字 0 0 50.8 49.2 06 裁判文书中有严重语法错误,致使理解存在偏差 0 0 75 25 07 裁判文书有文字疏漏、差错 0 0 91.67 8.33 0
8 合议笔录未签字 0 0 100 0 0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一是重新实施和不处理的方式比较多。在8种失范行为中,使用"重新实施"的有1和2两种情形,其中2的使用比率达到26.4%,反映出法官对超审限案件还是比较重视补救措施。另外,3、5、6等情形不处理的比例较高;当然,在访谈中不少法官也提及,这些情形还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例如情形6,要看语法错误出现在文书的何处,在主文处还是以更正为主,其他地方可以不做处理。
二是弥补更正是使用最多的处理方式。8种失范行为都存在通过弥补来予以纠正的情况,其中情形4、8中"弥补更正"是唯一的方式,可能是因为回避错误属于再审事由、合议笔录补签是很容易的。情形1一般会直接或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考虑到证据的认定事关案件的裁判,不处理可能会成为案件上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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