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使设置行政法院成为可能。建立独立的、三级制的行政法院体系, 成本巨大。据估算,如果仍然按现有行政区划设置行政法院, 那么基层行政法院就会超过3000 个, 再加上中级法院和高级行政法院, 全国行政法院的总数目将达到3500 个左右。设置行政法院之前,国家财政供应一套的法院体系,在设置行政法院之后,相当于供应两套法院体系,大大增加了财政供养的负担,这与当前国家的财政价值取向和精简机构、人员的行政改革方向不相适应。
(二)建立符合行政诉讼实际情况的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是对应设置的,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合一,法院的人事任免和财政供给分别受到同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控制,在实质性权力上还受到地方党委的领导,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制约,因此对法院独立审判行政案件构成极大地障碍,因此要确保法院系统独立与行政机关,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我认为,可以参照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来设置符合法院实际情况的、符合法院特色的垂直管理体制。
首先,对法院人、财、物实行垂直"领导"。实行垂直领导的最大根源在于行政权对于司法权的干预,而垂直领导恰恰解决了此项问题,法院的人事任免、财政划拨、物资调配等均不经过当地的行政机关,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予以规定,使得司法机关不再受制于当地的行政机关,从而保持了法院系统的独立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其次,建立垂直领导的模式,必须
考虑到法院的特殊性。海关、国税等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属于领导关系,但是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权力属性上,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虽然都是国家权力,但是行政权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控制、管理权,但是司法审判权是一种裁判权,并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应当在借鉴海关、国税等相应的经验基础上,在不违背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建立一种符合法院自身特色的垂直"领导"的模式。
五、结语
正如社会的发展如涓涓细流般缓缓推进一样,制度的建构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频繁的"大破大立"并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追求与理念,否则,今日的改革就会成为明日改革的对象。或许,法律应该是所有制度里面最应保持谦抑和被动的领域。因为法治的形成有个"时间难度",法治并不仅仅是一个逻辑化结构的社会关系,它还需要时间这个内在变量。因此,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频繁的变法不是建立法治,而往往是在摧毁法治。因此,在现有在制度上逐步推进,通过外部司法坏境的优化和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完善与调整,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真正独立,将是最为可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符家旺:《浅谈当前制约行政审判发展的因素及对策》,《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2]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潘丽军:《对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反思》,《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4]李红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5]浙江高院课题组:《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6]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章志远:《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
[9]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