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是否应该存在这个问题,探讨的意义已经不大,相反,对于行政协调如何进行范围上的限制,进而将行政协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则是至为关键。而在探究这一系列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协调运行机制做一番解读。
二、行政协调中博弈模型的解读
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孕育与发展是在中国式场景下不断展开的,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法从西方法律移植向本土法律自生转变。在中国语境下,行政协调一方面是权力碰撞、妥协的制度产物,另一方面又追求着行政维权的价值目标,故而展现出别具中国特色的场景,下面是一则笔者所经历的案例:
基本案情就是原告(周某)的隔壁邻居(第三人刘某),向文化、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茶吧项目经营,并取得了从事茶吧经营的文化娱乐活动经营许可与工商营业执照
。刘某开业后不久,又办理了经营项目变更登记,将许可范围变更为ktv经营, 刘某所从事的ktv经营活动已严重影响了周某的正常家庭起居生活。周某由此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之路:一年半间,其找到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法制办、市政府等部门主要领导协商此事。未果,周某多次去南京、北京等地信访部门,政府业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此外周某给省长、国务院温总理发出反映情况的材料竟多达二十余封。一年半间,周某为解决行政争议投入了巨额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然而,当进入诉讼程序,周某阐明了自己的诉讼主张,经法官行政协调,行政机关撤销曾经颁发的行政许可,周某同意撤诉。这是一起典型行政诉讼协调成功的案件,然而整个诉讼协调过程却为我们清晰地展现了一个原、被告双方相互博弈模型结构。
当然如果相对人明显会败诉的情形,在法官释明法律后相对人撤诉,则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博弈模型。从宏观政策层面观之,从中央到地方"大调解"政策导向,以及各级法院减少涉诉信访的目标,都是促成行政协调达成的重要因素,但为了避免将问题过度复杂化,笔者这里仅对理想状况下博弈模型进行一定的实证分析。
(一)行政诉讼背后双方角力的期待
通过对上述案件案情的基本掌握,周某将行政机关诉至法院,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做出一个判决。然而在行政协调中,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却会有相互角力的姿态,表现为不同的主观期待:
1、行政相对人的期待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是被管理者,也是权益受侵害对象,所以与其说相对人期待自己赢得诉讼,不如说相对人期待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诉讼中被实现。诉讼作为原告实现其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原告诉讼的内在动机恰恰是"利益"的因素,而非在于"法"的因素(一定要通过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中,行政机关如果改变抑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利益诉求得到相应满足,相对人通常愿意通过撤诉方式结束诉讼。正是相对人这种以"利益"为核心的期待,却往往面临着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境遇,因而相对人考虑是否接受行政协调时,"利益" 因素就成了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细言之,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本(cost)与收益(benefit)的现实考量使然。人们选择自己的行为都是趋于经济、理性的,以周某为例,周某为了实现其权利支付了巨大的成本,在行政协调中会出现这样的一个选择机会:接受协调则收益即可立即兑现,无需在以后的诉讼中再支付更多的诉讼成本(时间与金钱);不接受,不仅丧失这次获得利益的机会,并且仍将为实现权利继续支付高昂的成本,直至自己的利益被完全实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接受前者,因为撇除诉讼风险不论,只要接受行政协调撤诉,就无需为此再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在通过协调所得收益与坚持诉讼所取得收益一样或者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往往采取成本最小的方式,因此周某此时选择协调撤诉符合同等收益成本最小化原则。
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使然。几千年来,中国存在"民不告官"的传统,其实暗含着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民与官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事实。即使行政相对人可能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自己想要的全部合法利益,但是相对人往往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这可能导致其在将来失去更多利益,与其如此,不如选择态度比较温和的协调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行政与诉讼心理结构的变化使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因而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心理多表现为抵触情绪,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诉讼地位平等,此时相对人考虑的问题不再是如何抵触,而是如何解决问题,避免以前所支付成本覆灭(周某如不能最终实现权利,其以前所付出的成本就等于覆灭)。故行政执法过程与诉讼过程中相对人心理结构的转化是促成行政协调另一个重要因素。
行政庭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通常通过强化原告渴望获得可得利益、避免成本覆没的心理预期,把握当事人诉讼地位转变从而心理结构变化所带来的机会,将其引导到同意协调的轨道上来。
2、行政机关的期待
与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不同,行政机关期待在诉讼中免于遭受败诉的诉讼结果。行政机关同意协调,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由畏惧败诉风险以及当事人信访压力所致,所以行政机关的期待是以"风险"为核心的。正因败诉风险的客观存在,行政机关才会在行政诉讼中接受协调,以规避现实的败诉风险。
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一般都存在违反法律、不甚合理,超越授权乃至程序违法的问题,但败诉风险是由其不可掌控的因素引发,例如在周某诉文化局、工商局案件中,当周某(行政诉讼中原告)具备极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形成比较精确法律意见时,能够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提出高强度的抗辩。行政机关在这样难缠的行政相对人面前做出了让步,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见行政相对人法律水平高低着实影响行政机关的诉讼期待,相对人诉讼水平越高,行政机关败诉风险就越大,行政机关接受行政协调可能性就越大。
行政庭法官审判时,通过增大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和瑕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