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计算标准,学者大多认为应当采取按非财产案件进行收取,即按每件案件收取固定的受理费[6]。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中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因为一般的派生诉讼所涉及的争议金额都十分巨大,并且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公司所获利益是直接利益,股东所获利益为间接利益。若按照普通的财产案件,根据涉及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会导致巨额的案件受理费,使大多数为了公司利益而欲提起诉讼的股东望而却步。
四、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
原告股东能否获得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从各国立法来看关键在于原告股东是否胜诉,其次还要考虑胜诉后是否使公司获利。在美国,早期的判例认为,只有在公司从派生诉讼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时,派生诉讼的原告股东始可就其诉讼费用获得公司的补偿[7]。而如今,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的补偿请求权并不以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前提条件,只要诉讼结果对公司有实际的好处,不论是否是金钱方面的利益,原告股东都可以获得费用补偿。同时,美国判例法承认在一些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直接受偿权。
《日本商法典》第268条规定了,股东胜诉的情形下,支付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报酬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在该费用额范围内或者该报酬的范围内的相应金额。同时对于股东败诉,又分为原告股东是善意还是恶意,在股东败诉的情况下,非有恶意时,对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在德国,当原告胜诉时,费用由被告承担,利益归公司。当被告胜诉时,除非股东是基于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虚假陈述而获得诉讼许可,均由公司承担败诉的风险[9]。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胜诉时,其预缴的诉讼受理费和其他法定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则无权获得补偿。由于派生诉讼不同于一般诉讼,因此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派生诉讼的特点,通过借鉴他国立法,首先,当原告股东胜诉时,此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法定的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其他原告股东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只要是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均应由公司来承担。在胜诉给公司带来了实际的经济利益时,为了防止控股股东以及搭便车的其他股东获利。应规定公司的股东只有在善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胜诉利益。同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判例法中所适用的直接受偿权以防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从胜诉果实中获利;其次,当原告股东败诉时,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与德国的立法,区分善意和恶意。当原告股东是善意的,即股东真正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并认为自己是有正当理由的,此时败诉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仍应由公司来承担。若原告股东是恶意的,即其明知没有正当理由而提起诉讼,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干扰了大股东或高管的正常生活,此时原告股东应当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对于高管和公司的损害,也应给与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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