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公共秩序对著作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著作权取得的合法性上,而且体现在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故而以上论断亦可作为中方在将来wto争端中的有利抗辩理由。
2.胜诉方面的隐患
中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争端取得了全面的胜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专家组驳回美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证据不足”。换而言之,是美国“功课做得不到位”。那么如何才是“到位”呢?在专家组看来,似乎如果美国能够将数额标准的运用和特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数量和市场条件更紧密、精确地结合起来,进行更为详细和深入的数字分析就能有效得多。试想,一旦美国卷土重来,找到“攻破”中国相关“措施”的有效证据,那中国该如何应对呢?
3.应诉中其他几处细小的问题
首先,专家组依职权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寻求事实信息帮助时,针对wipo国际局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回函,美国积极做出评论,而我国未能把握住专家组给予的机会,明确表示不予评论,只就美国所作的评论进行评论。这就使我国在后期的相关条约和法条的术语解释中不断陷入被动境地,从而让专家组一再做出不利于中方的解释和裁决。
其次,在对中期报告的修改意见中,美国明显占据上风。其提出的多次修改意见得到专家组的采纳,而我国的往往被驳回或部分被专家组采纳,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美国有备而来,对我国法律法规研究透彻。加之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多次应诉和被诉的经验,使中期报告向有利于美方的方向发展,从而影响最终报告的形成。
再次,就法条的翻译和解释问题,中方也有明显不足。有关中国海关当局拍卖和责令销毁中所涉及的“shall”一词的解释,美国意识到此为判定中国是否违反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关键问题。中国以“事前达成合意翻译过程中未予讨论此问题”为由予以反驳,实在显得苍白无力,以致专家组在评估后采纳了美国的修改意见。
最后,不善于利用第三方观点。专家组报告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对第三方就某一争端问题的观点陈述,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其重要性。比如,就“商业规模”一词,欧盟的解释已十分接近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若我国能从中挖掘出有理有据又有利于我方的观点,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能促使专家组迅速得出结论。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作为其重要贸易伙伴之一的中国,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美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所急需解决的障碍。
中美知识产权wto第一案,从准备到起诉,美国用了近5年的时间。早在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已经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严重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政府起诉中国。为了起诉中国,美国几个版权公司专门成立了中国版权联盟,该联盟专门向有关机关提交法律分析,督促美国政府来起诉中国。2006年11月11日美国上议院议长致信总统,要求立即提起wto诉讼。经过半年的研究,2007年4月,本来是美国国内权利人对中国执法的不满,最终演变成了对中国立法的起诉。
美国如此“处心积虑”,不得不让我们担忧,在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的阴影下,美国政府很可能再次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无视中美之间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将矛头再次指向中国;或者唆使wto内的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指手画脚”。同时,不排除美国还会继续运用传统的“301条款”和“337条款”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我国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从多角度采取相应的策略,避免贸易纠纷的出现甚至贸易战的打响。
(二)中国应采取的策略
1.注重立法技术确保立法精细化
此次wto专家组对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对具体案件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规章、解释等均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审查,从中找到了诸多不统一、不协调之处,使得我们在争议中多次出于被动地位,最终部分落败。这不得不警示我们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将立法精细化进一步提上日程[2]。
首先,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该立法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wto协定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避免法律、法规的条款与国际条约、协定相冲突,尽力消除在wto败诉的条款隐患。
其次,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在法律的解释、执行方面应加强沟通、协调。不同部门之间就某一个法律条款做出的解释、制定的实施条例或办法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已涉及我国wto案件的成败。因此不论有多么复杂和艰难,有关部门必须下大力气尽快加以解决。
最后,应当吸纳国际先进立法技术、尽快提高我国的立法水平。《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被专家组认定或是意义不清,或是不符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wto相关协定条款,这就暴露出了一些部门立法水平不够高、技术尚不先进的问题。在这方面,应当专门对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研究并适当吸收,提高我国立法的总体水平。
2.完善刑事保护制度,提高刑事保护实效
(1)自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
从专家组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并非无懈可击。美国败诉是因为“未能证实”我国刑事门槛违背trips协议第6l条第议句下的义务,而且专家组职权范围也有严格限制。但是,知识产权争端是一场“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美国很可能抓住任何一次机会再对中国发难。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