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建设的自主性。
从历史沿革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主要是政府引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受到国际和外国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有“被动回应型”痕迹。现在,专家组报告裁决我国刑事门槛不违背trips协议的义务,我国更有必要以本国自主需要为中心来考虑相关刑事制度的发展。另外,刑法相关规定虽然不违背trips协议的义务,但相较之下明显滞后于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发展,新颁布和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也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出任何修订,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亦容易成为美国再次向中国提出起诉的依据。
(2)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实效[4]
其一,提高相应司法能力。现在各国普遍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组织建设,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有意采取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拟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和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及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这将有力的促进刑事司法能力建设。
其二,改善相应司法态度。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知识资源的丰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刑事司法的积极性也在逐步形成和上升。同时还应充分发挥产业机构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提供情报和操作支持的积极作用。
其三,应避免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数量作为追求指标。这种数量攀高主要是外国压力的结果,但并不是只有要求大量的刑事诉讼才证明与wto义务相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和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政策一以贯之,比单纯功利地追求数字指标更重要。
3.正确认识trips协议,善用国家自主性
知识产权法在当今发展的重要特征是它的全球化,这应归功于trips协议,其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标准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全球化过程中各国之间的形式平等。然而,trips协议实施10多年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却带来了发展的不平衡。于是人们的批评之声纷至沓来来,认为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所保障的形式平等过分扩张,忽视了知识产权制度背后的实质平等价值。因为各国运用形式一致的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创新,忽视了各国经济地位和社会机构的差异,忽视了各国知识创新者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障自己利益能力的差异。对于超越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非但不能促进本国的知识创新,反而可能阻碍本国创新能力的发展以及使本国经济受制于人。
有的学者指出,其实trips协议本身并没有漠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平等价值。无论是序言中所体现出的目标和宗旨,还是具体条文体现出的含义,都明确表明一个主权国家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促进社会的发展是符合协议要求的。真正存在问题的是dsb的解释方法是否理解实质平等正义的要求,理解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考虑在多大程度上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鸿沟[5]。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应在trips协议框架所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发挥国家自主性,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争取在日后的wto争端中据理力争,而不是一味以牺牲本国利益为代价换取所谓的“与wto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一致”,而是使得dsb的解释逐步彰显出trips协议本身所具有的实质正义,切实维护我国本国的利益。
中国还应加强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运用技巧和相关案例的研究,积极向wto专家组、上诉机构选派精通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人才,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主动出击,同时本着中美和平友好的合作态度上,以更有利于两国共同发展战略的方式,妥善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四、结语
wto为中美两国提供了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相较双边谈判更好的磋商平台。研究中国此次应诉中的不足与可取之处以及提出今后应采取的策略,无论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新一轮争端的备战,还是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进一步合作发展的促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辈生逢其时,望对此论题所进行的研究,能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进步和两国贸易的发展尽到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案例评析[m].人民出版社,2008.
[2] 宋杰.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以对美国第3项指控的分析为中心[j].电子知识产权,2008,(05).
[3] 刘敬东.两次“两次wto败诉”警示立法精细化[eb/ol].
[4] 贺志军.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启示[eb/ol].
[5] 梁志文.论trips协议下的国家自主性——知识产权正义论的视角[j].法治研究,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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