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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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2]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第1页,(1953年英译本)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第512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9页。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学》1982年第1卷第2页,转引自张文显同上书第2页. [10]以上均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45卷第139页。 [11]《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页·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5]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3页。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8]可参见笔者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中法理学部分关于法理学的学科群落的论述,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第94-9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0]以上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24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8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该文《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发表,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1996年第10期转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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