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诞生。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主要介绍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如1922年刘鳞生翻译出版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929年郑玑翻译出版了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等。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本国的犯罪问题,并且出版了一批犯罪学著作,如严景耀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1928)、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1932)、吴景鸿的《犯罪心理学》(1932)、李剑华的《犯罪学》(1932)、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1933)、周光琦的《性与犯罪》(1936)等。[5] 我国犯罪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决非偶然,它是这个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要求学术界必须加强研究造成的结果。
我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犯罪呈不断增加趋势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造成的结果
由于民族危机的刺激和晚清政府的鼓励,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工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1900~1910年间,中国新创办公司、工厂约1135家,资本额达1.88亿元,其中使用机器动力、具有近代水平的新式工矿制造企业近300家,平均每年有60家企业创办,资本总额达6100万元。这一时期,轮船、铁路、金融业都有相应发展。据统计。1895~1900创办的轮运企业约100家,1903~1907年,全国有15个省先后创设了省铁路公司,至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共修铁路9292公里。金融方面,1897年,旨在为公司企业提供信贷业务,仿照西方形式组织的中国近代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此后各地近代银行企业纷纷创设,使金融业迅速发展起来。[6]
这种情况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经过1927年至1937年“十年建设”,有了更大的发展。无论是铁路、公路、航空,还是民族工商业和对外贸易,都达到了新的水平,使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早期工业化的发展,使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得到大规模投资,给这些城市以新的发展契机,吸引了大批农村人口向这些城市集聚。上海1843年只有23万人,到1888年就突破100万人;天津在1840年前后城区人口仅19万人,到1900年已达到32万人左右;武汉在1840年前后约20万人,到清末已达到80万人。至甲午战争前夕,整个中国的城市人口都有大幅度增长。据初步估计,1893年,城镇人口已达到2350万人,而1843年是2070万人。“就全国来说,1893年的城市人口高于1843年,数量多达300万,而总人口却略低于1843年,这就表明,在这半个世纪中,城市化有了巨大的发展”[7]。经过辛亥革命到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容纳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城市规模空前扩大,城市经济功能愈来愈强化,成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中国四千年来建立起来的稳固的经济均衡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被摧毁了。那些被迫放弃手工业和卖掉土地的人们被迫离乡到城市中谋求生路。这种现象常被国外的观察家和中国的学者误认为是人口过剩的结局。实际上,它是乡村经济,也就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被粉碎造成的结果。它导致许多人被投入到骚乱和失调的海洋中,犯罪发生的增多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3]68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西方文明不知不觉地侵蚀了中国人,造成洋火、洋布、洋油、洋烟和烟草、化学染料、纸张等现代的发明和创造,在数十年内逐渐地征服了我国市场,而且深入到人们的思想之中。一般洋货运进中国所造成的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破坏远较日本一艘军舰侵入中国所造成的灾难更为严重。它使传统的农村经济不能再维持下去了,农民之间原来在一村内或数村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变为他们从来想象不到的关系,农村的自然经济转变为依赖经济,[3]68-69 由此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二)极度贫困造成的结果
现代环境犯罪学创始人拉柯沙尼指出,贫困的毒害产生了最大多数的犯罪。恩格斯在其成熟的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认为:“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就愈来愈增长了。”[8]400 而“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8]415 这说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十分密切。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洋货充斥市场,取代了土货在农村家庭和工厂的地位,造成传统手工业破产和农村经济崩溃,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再加上战争、灾荒、土匪等因素,广大农民处于极度的贫困之中,这是造成偷窃等财产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苛捐杂税繁重、农村破产,民生凋敝,民不聊生,传统家庭解体,人们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无路可走。因此,违法犯罪成为有些人谋生和生存的唯一出路。很多善良的人,为生活压力所迫,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笔者仔细阅读过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所列举的128个犯罪个案,发现这些案例中的绝大多数人犯罪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贫穷相关,这反映出早期现代化时期社会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其中最典型的是“个案44”,讲的是沈阳一个法官审理一个盗窃案,被告是个老年人,当听到自己被判处6个月监禁时,老人面露笑容。后来法官觉得老人不像是个罪犯,倒像个学者,于是将其唤了回来,改判3个月。意想不到的是,老人一听就哭了。问其原因,老人哭诉道:“您判我6个月,我可以到明年5月出狱,可在狱里安度寒冬。我早已把冬衣棉被当卖一空,我失业了几个月,找不到工作,又无儿无女,没有办法才行此下策:偷东西犯罪,在狱中过冬。您一改判,我就得明年2月出狱,那时天寒地冻,我无吃无穿,岂不是置我于死地吗?”听了他的话,连法官都忍不住流泪了。这个案例无可辩驳地说明:极度贫困是造成这个时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3]74
(三)社会制约失效造成的结果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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