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主要核心组织,是人们的行为和传统的根本和依据。家庭的成员必须按照社会上所规定的、严格的习惯传统办事,以符合整个社会生活的规定。家庭传统是得到社区的支持和认可的。孩子们长大成人,自然知道该怎样行为,用不着教育专家的指教,也无须道德准则的提示。只要他们“率由旧章”,遵循家庭传统就行了。社会组织提供给他们行为适合的环境和情况。生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很融洽。[3]58
旧时的大家庭、家族制度和传统习俗起着重要的社会制约作用,甚至可以取代政府和法律。辛亥革命推翻了数千年的封建帝制,带来了急剧的社会变迁,传统的家庭制约机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很多人从农村到城市谋生。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旧家庭制度遭到破坏,以往的行为准则瓦解了,导致传统的社会制约机制失效,新的社会制约机制又未建立起来,犯罪行为多发就成为必然的事情。
与农村相比,城市是一种全新的生活环境。处于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存在着诸多社会丑恶现象,如妓院、赌场、烟馆等。这些东西对进城农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在社会处于迅速转变状态、传统社会准则崩溃的情况下,有些人很欣赏这些诱惑,且奢望得到满足,于是就发生了或偷或抢或拐卖或诈骗的犯罪行为。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言,“当经济发展包含着并且它本身就成为最高目标受到极端重视而把调整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奢望摆在次要的地位时,就出现长期的社会反常状态”,从而造成越轨行为、犯罪行为多发。[1]15
(四)传统道德与法律矛盾造成的结果
赵某是个农民,听朋友说在长春每年能挣200元。他心动了,于是只身来到长春,想找朋友帮忙找个工作。结果,朋友没找到,工作无着落,自己带的钱也用光了。他两天没有吃东西,在饿极了的情况下,发现一家饭店的后院有些大葱放在地上,就拿了两小捆准备吃,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去。在法庭上,他哭诉说:“在我们老家,我可以到别家院子吃点瓜果,别人也可到我家院子吃点东西,哪里说得上犯罪?”法官却说:“有赃有证就是犯罪,这是按法律办事,公道!”按传统道德,在农村吃别人田里或院里的瓜果蔬菜确实算不上犯罪,但在城市却要不顾传统道德而把这种行为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可见,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犯罪的一个原因。
旧道德强调家族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父之仇是最大的仇。报杀父之仇是维护家庭间的这种关系以御外人破坏这种关系的表现。因之,有的人在其父被别人杀害之后,就义无反顾地去杀害凶手以尽为子之责。而新法律却认为,家庭的统一完整关系应服从国家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人以尽子责仍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有的人不懂法律,其家庭成员也不懂,在出现了这种情况时,仍按旧道德行事,就造成了这类犯罪增多,这仍是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矛盾的反映。
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问题增多,还与农村生活难与城市生活相适应有关。在农村生活的行为模式,如个人对朋友的态度、裙带关系、家庭集团、两性关系、交往和工作关系等,都比较稳定,朋友相交,互相信任,互相帮助,讲义气,会得到好报。到了城市,如果依然故我,轻易相信别人,把他们当朋友,就会上当受骗,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同谋犯。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列举了很多农村人到城市谋生被别人欺骗,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二、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类型及其成因
现代化对犯罪类型演化的影响,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同样鲜明地表现出来,只不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对犯罪类型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及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犯罪类型,各有其不同的形成原因。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是与现存的政府、现存的国家法律有矛盾而谋求另一种政府或国家利益的犯罪。一般犯罪对社会制度的反应是被动的,而政治犯罪对社会制度的犯罪却是主动的和有主张的。当一种行为危及现存统治阶级的利益时,它就会被统治阶级宣布为危害国家的政治犯罪。
在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政治犯罪,其形成原因有很大的差别。一种类型是力图恢复已失去的旧政权、旧秩序的政治犯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共和国。一些满清贵族、旧官僚,由此失去往日的风光。革命对他们来说,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他们的命运与清王朝是一致的,封建帝制倒台,意味着他们那个阶级失去了统治者的地位,自己也失去了荣华富贵,因而对本阶级的失败很不甘心,对新政权充满了仇恨,总想复辟旧王朝。他们中有些人在张勋图谋复辟,反对共和时,参加了叛军。在张勋失败后,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还有一些满清迂腐的知识分子,其思想和行为模式是按清王朝的要求塑造的,在革命后他们不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没有出路,做出了许多反抗新政府的举动,企图恢复旧日的社会秩序,自然也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这类政治犯罪逆历史潮流而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因而是非常反动的。不过,在民国建立之后,随着早期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这类政治犯罪逐渐失去了影响,个别人有这种行为,就成为全社会讥讽的对象,也就不构成政治犯罪了。
另一种类型是力图建立新社会秩序和新政权的“政治犯罪”。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被南京国民政府宣布为“匪”,认定为最凶狠的犯罪分子。实际上,他们是“社会上的激进派别”,“是未来社会秩序的先驱者”,代表了最进步的阶级力量。[3]141
南京国民政府在惩治这类政治犯罪方面,可谓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自1927年起,中国约有一百万政治犯被处死,其中包括红军中的伤亡人数。这还只是粗略的估计,它说明革命高潮中政治犯罪的人数增长特别迅速。”尽管国民政府对共产党采取了疯狂的屠杀政策,但人民还是选择了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跟着共产党走。原因在于,只有共产党才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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