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张啸林、杜月笙为高级参议。而上海帮会与国民党也有着某种渊源关系。辛亥革命后,各地国民党政权对那些大肆破坏的帮会组织曾予以严禁和镇压。这种状况持续到蒋介石掌权后有了根本改变。20~30年代,蒋介石为巩固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凭借早年与青洪帮的渊源关系,开始长期利用他们。而青洪帮则借此机会不断扩展自己的势力,并使帮会组织从社会底层一跃成为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势力,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领域。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当中,青洪帮充当了反共急先锋,帮助蒋介石屠杀了大批共产党员,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上海帮会在20世纪20~30年代得到很大发展决非偶然,它是上海特殊社会条件的滋生物。[10]
首先,新旧并存,多元异质的城市社会,提供了帮会滋生发展的土壤。开埠至20世纪20~30年代,上海已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工商大埠。新兴的工商企业迅速发展,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文化娱乐各具特色,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领域与发展取向,社会分化与整合使新的社会阶级、阶层不断成为社会变革的动力。与此同时,旧的产业、旧的人格、旧的意识依然存在。上海的政治文化舞台上不断上演着革命与改良、现代与传统的话剧,这种集新的政治、经济、文化、消费与旧的生活于一体、汇各种社会力量与新旧意识于一市的多元异质的社会环境,使上海具备了能够接纳各种社会势力的能力,并为之提供了粉墨登场的机会。
其次,社会转型造成城市化发展,导致人口失控与社会失调,是帮会在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上海的迅速发展与周边农村及传统市镇的不发展,形成一种不对称的两极关系:即一极积累了贫困和双重自由的人口,另一极未相应积累对应的财富,未能创造出足以吸纳全部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劳动人口的容纳力,于是出现了城市化很快发展的趋势,导致涌入城市的人口超出了城市经济可能容纳的限度。从而出现了一个持续存在无法消弭的庞大的失业者阶层。1930年~1936年间上海失业和无业人口约占上海职业人口的1/3和总人口的1/5,面对利益分配与生存机会的不公,大批人投靠山门,义结金兰,以帮会为其求职谋生的靠山。许多在职职工也因生活艰难与环境险恶而大批加入帮会寻求帮助,使帮会获得最大的人力资源。
第三,国界多元格局与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帮会成长发展的重要因素。华界与租界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彼此异质的文化、制度、意识、法律及政权范围,使各套社会控制机制都得以弱化。罪与非罪的标准各异,造成的间隙成为帮会生长的空间。华界罪犯逃入租界则相安无事。租界与帮会互为依赖则是帮会膨胀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租界当局依靠能量巨大的帮会以发展与迁伸其社会控制力,同时为帮会控制的烟、赌、娼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中获取巨额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帮会依赖租界而生存而发展,成为租界中强大的黑社会势力。
(四)毒品犯罪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毒品,主要是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等。早在英商侵入中国前,鸦片就被输入中国,在印中交易中,毒品成为最主要的货品。鸦片战争之后,毒品的输入有增无减,种植、运输、贩卖、吸食毒品的犯罪愈来愈严重。到1949年前,全国种植罂粟面积约100万公顷,4亿人口中,以制毒贩毒为业的就有30余万人,吸食毒品者有2000多万人。仅云南省种植罂杰面积就达65万多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0%,年产鸦片5000万两,烟民2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3%。[11]
在我国早期现代化时期,毒品犯罪泛滥的原因在于:
第一,殖民主义侵略造成的结果。自18世纪中叶开始,殖民主义者为了从中国赚取高额利润,就不断地向我国输入鸦片,尤其是葡萄牙人和英国人大量向我国走私鸦片,到19世纪达到了疯狂的程度。1840年前40年间,中国有3亿至4亿两白银因购买鸦片外流。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被迫采取禁烟行动,并发生了“虎门销烟”事件。为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禁烟行动,英国政府于1840年4月发动了鸦片战争,结果以中国失败而告终。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将香洪割让于英国。之后,英国政府将香港作为鸦片毒商的中转地,不仅将鸦片运到中国,而且源源不断地运到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鸦片战争后,英国毒商从印度输入我国的鸦片急剧增加,从1850年的3600吨猛增至1855年的5000余吨。为了抵抗毒品的输入,清政府于1856年~1858年间和英国、法国进行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但中国政府再次失败,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无偿支付鸦片贸易的关税,这是一个国家允许毒品交易的首例。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得中国在以后的几十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倾销国和生产国。到1876年,鸦片进出口额达2800万美元,19世纪末吸食鸦片的人数已经超过中国成年男子的三分之一。可见,殖民主义侵略,是造成中国毒品犯罪泛滥的根本原因。
第二,统治阶级纵容的结果。这个时期统治阶级的历届政府,虽然也公布了一些禁毒法令,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对毒品犯罪采取了纵容的态度。尤其是蒋介石集团夺取政权后,为缓和国际舆论确实挂起过禁烟拒毒的招牌。如1929年公布的《陆海空军刑法》规定:“以军用船舰、飞机、车辆……运载违禁品或希图漏税夹带私货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36年公布的《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中更明确规定:“凡走私货物一万元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由于海关几乎形同虚设,这些立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当时国内毒品走私途径,大抵可分为三线:(1)由长城以北中国领域,经北京、天津而散布于华北;(2)由上海口岸,散布于苏、浙及内地各省;(3)由四川顺江而下,散布于华中各城市。当时在整个国民党统治区,可谓烟馆林立,当局对此根本不予过问。四川的刘湘、杨森,贵州的犹国材、王家烈,湖南的鲁涤平、何键等军阀,都是大毒贩,一船烟土下长江,一船枪械带回去。何键不仅贩烟,还在湘西设厂制造吗啡。还有甘肃、宁夏、新疆等地的军阀,也经常有大批烟土东运,由此获取巨额利润。蒋介石对此一律采取听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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