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化妆品、洗涤剂、日用杂品、药品等的包装不能超过两层;筒装和瓶装饮料、衬衫和内衣只能有一层包装;饮料、酒类、化妆品(包括芳香剂,不包括香水)、洗涤剂、衬衫和内衣等的包装空间不得超过10%;加工食品和保健营养品的包装空间在15%以内;糖果点心和药品的包装空间不超过20%;文具类和钱包、皮带的包装空间为30%以下;花式蛋糕、玩具和面具等的包装空间不超过35%。
对于在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限制规定下的产品,韩国采用由政府、专业机构和群众共同监督执行的办法。凡被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有关部门将视不同情况征收罚款。消费者和使用者也可以举报、揭发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违反包装空间和包装层次限制的事例,有关部门经核准后除征收罚款外还会给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二)生产者责任制度。德国关于商品包装的专门立法《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出台于1991年,首次就废弃包装的重新利用及利用比率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颁布了《包装条例》,至2007年9月19日德国联邦内阁批准《包装条例》修正案为止,其进行了5次修订,该条例一开始便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由生产厂家和分销商承担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选和处理费用的法规,其中心目标是减少包装废弃物的总量,削减使用包装材料和减少原材料消耗,规定运输包装必须100%回收,销售包装和消费后包装要由废弃包装物处理组织(简称dsd)公司回收。
为保证实施生产者责任制,德国创设了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方便完善的包装收集系统和具有足够处理能力的再循环机制,即著名的德国二元回收利用系统。该系统的载体是dsd(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公司,dsd公司是一个股份公司,是在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和德国工商会的倡导下,由大约95家工商企业联合于1990年9月28日在科隆创立。现股东约有600家工商业企业。dsd公司是非赢利性公司,因此股东们也没有分红。dsd公司唯一的收入是来自于“绿点”商标的许可证费,每个包装的使用商、包装生产商和销售商为他的包装购买“绿点”商标,他必须向dsd公司支付相应的销售数量和包装的许可证费,由此合理地担负了废弃包装物的收集和分类以及再生利用的费用,该费用将被纳人产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在德国所有在包装上印有“绿点”商标的销售包装,都由dsd公司负责进行回收利用,收取的许可证费用必须用于消除污染的服务。dsd公司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放置黄色圆桶专门收集带有“绿点”标志的包装废弃物。非dsd成员的公司必须执行包装法规中的经济法规,所花费用更高。
此外,荷兰的《包装盟约》、法国的《包装条例》和比利时的《国家生态法》等等,都是较早制定的专门规范商品包装的单行法。而在1994年的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更进一步地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在德国、法国乃至欧盟许多国家,大部分商品包装上都印制了绿色圆点标志,意为循环利用。由于使用费与包装材料的用量挂钩,而产品价格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生产企业均想方设法简化包装和方便回收,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更有竞争力。
(三)抵押金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的《软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中都有所规定,主要是针对饮料包装而言。为了提高包装品回收率,德国环境保护部制定这项制度: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必须实行强制性抵押金制度。自实行此制度以来,顾客在购买所有用塑料瓶和易拉罐包装的矿泉水、啤酒、可乐、汽水等饮料时,均须支付相应的抵押金,1.5升以下为0.25欧分,顾客在退还空瓶时领回抵押金。目前德国一些零售连锁企业如plus、lidl、aldi已实现交叉退还制度,即在一家购买物品所交包装品抵押金,可在另一家交还被抵押包装品时领回。一次性的易拉罐或塑料瓶,尽管被收集后会被循环利用,再制成新的包装,但这一过程无论是回炉再生产,还是重复的交通运输都将造成很大的能源消耗,而能源消耗直接与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挂钩,于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大有裨益。这一制度除了提高了包装品的回收率,更重要的是让人们改掉使用一次性饮料包装的消费习惯,转向更有利于环保的可多次使用的包装。
(四)侵权救济制度。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欺骗性包装,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这就是欺骗性包装。美国各个州制定的包装方面的法律中也有这方面规定。比如,加利福尼亚州严禁在包装箱中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填充物不能导致包装体积的增加。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的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包装内的商品质量不能低于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类产品的标准。新泽西州规定,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包装内容有变更时,厂家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根据德国政府的有关规定,以膨大包装夸大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罚。比如,把纸盒包装里折叠的单瓦楞纸板衬垫安排得极松弛以使纸盒尺寸加大,让人产生错觉等行为,均属欺骗性包装。加拿大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欺骗性包装。韩国规定过度包装是违法行为,政府以三大措施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日本为了防止欺骗性包装,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法国政府采取了多项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对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包装文字说明做出了明确规定:食品的重量或体积必须在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清楚。包装盒的体积必须与食品本身的体积相一致,不得用超出食品本身体积过多的盒子包装,避免消费者对食品单价有误解。
欺骗性包装一旦成立,包装企业就违反了不得欺诈他人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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