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一条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
(五)“绿色采购”制度。日本一项较有特色的政策即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来启动和引导市场需求。《绿色购物法》就纸张、文具、家电产品、汽车等18个大类237种商品制订了各种环保标准,比如对生产某种商品时使用废纸等再生原料的比例以及消耗的电能等都有明确规定。2001年4月,随着《绿色采购法》的实施,日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等单位就承担了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义务。该法案规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属机构都必须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并向环境部长提供报告,地方政府也要尽可能制定和实施年度绿色采购计划,这不仅促使了环境产业产品在政府购买中的占据主导地位,对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也起到了示范作用,为静脉产业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2005年底日本已有83%的公共和私人组织实施了绿色采购。但商品实际上是否达到环保标准,目前只是根据生产商自己的申报。由于部分企业虚假申报或者环保标注难懂,日本政府下决心对所谓的环保产品进行彻底排查。日本环境省决定从2009年4月开始,将首先对可能存在造假问题的纸张和塑料类等几十种商品进行环保检查,若发现有厂家造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将介入调查。用4~5年时间,对《绿色购物法》涉及的237种商品实施环保测试,旨在调查它们是否达到环保标准。但是环境省没有提出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当然这项措施能否见效还是未知数。
四、我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
要使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过度包装规定具有操作性,还需要完善立法,尽快制定《包装法》,就包装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其次,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的问题对象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通过上述对他国相关立法与措施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规章和措施来规制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时候,似乎应该注意在如下几个方面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一)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要限制过度包装就必须先明确过度包装的标准问题,有据可依才能督促生产者将条例贯彻到设计、生产、包装的过程中。这个标准应本着节俭、简装、绿色、环保的原则,少用或禁用木材和金属做包装材料,必须确立商品包装的三大硬性标准——商品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层数,商品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比例。并将包装用材和成本在商品说明书中标明,便于消费者监督。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会上,多数企业认为商品包装的技术参数应该根据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不能搞一刀切。《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而一些制药企业对该项规定持保留意见,认为某些中药如人参,根须分散,体积较大,很难做到包装空隙率不超过55%;而珠宝类企业则对商品包装层数的算法表示质疑,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连冕博士认为,珠宝类商品的包装本身也体现着品牌的品味和价值,装钻戒的绒布盒又应该怎么算包装层数;而且该条例草案对我国创意产业发展不利,对设计行业极端不尊重。《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除初始包装成本之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这一条也引起了较大争议,作为信息产业界惟一的与会代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质量与标准总监赵军认为,某些降价速度快的商品如数码产品,很容易出现降价后商品包装成本超标的可能性。销售企业有时会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降价,也存在商品包装成本超过商品销售价格15%的可能性。
然而,这些硬性标准并非如生产商们所抱怨的那么难以实现。德国的《包装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的间隙应在1厘米以下;商品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应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总成本的15%以下等等。这些技术标准都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而不断修改后确定的,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就《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而言,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第一,关于“商品包装空隙率不超过55%”和“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应该明确这里的商品包装是指装饰性包装还是非装饰性包装。第二,“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条例没有明确“销售价格”是哪个环节的销售价格,究竟是指出厂价还是零售价?
(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生产者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而过度包装屡禁不止、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即生产者对于包装缺乏必要的责任负担。生产者在享受包装所带来的盈利等好处之外,对于包装废弃物却视而不见,让整个社会来承担产品包装的负外部性,这本身违背公平原则,有悖环境伦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生产者应该对产品包装流转全过程承担相应责任,这便是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的立论基础。生产者责任扩大(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之后。生产者不仅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其责任范围自然涵盖了外包装。因此,生产者必须考虑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确定、产品使用过程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对此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欧盟把这种责任完全课给生产者,而美国立法则认为产品及包装对环境影响不应由生产者负完全责任,主张责任分担,即产品链各阶段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由政府、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4条只规定“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而对包装废弃物的责任却只字不提。扩大生产者责任是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中国应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先考虑某些对环境影响极大的行业生产者征收包装税或者“废品回收费”,同时,可以借鉴德国的二元回收系统,作为配套政策;为了达成平衡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对较大的商品,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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