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者征收“垃圾清运费”,甚至为了便于包装的回收,也可以借鉴包装抵押金制度,这样可以形成一种分散的包装集中机制,能迅速地将废弃包装物返还给生产者处理。押金手段是一项遏制过度包装的有效手段。押金制度的公法属性体现在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介入,其与普通押金制度区别也正在于此。这项制度的普及应用,不仅有利于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而且也可以达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
(三)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只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公法上的责任,而无私法上的责任。引入“欺骗性包装”概念,这是一条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救济性条款,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发展更健康的消费习惯,且会有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
(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没有规定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而且处罚仅规定“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限没下限,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根据企业包装成本超出规定水平的金额乘以商品数量,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此外,过度包装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其实消费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体,增加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监督渠道,从而确认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公益侵犯性——其直接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垃圾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建议奖励举报过度包装的消费者,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此外,目前生产商使用的包装材料中,极少有使用绿色材料的。因此,对于包装材质的环保性,应该有更有效的政策配合。如比利时于1993年7月通过《国家生态法》,1995年7月该法规正式生效。该国制定了一种生态税,规定凡用纸包装食品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可以免税,其他材料的包装均要交税。再如从日本的经验看来,政府带头施行“绿色采购”非常具有导向作用;对于使用“绿色材质”的生产商,在包装废物回收的过程中,由政府负担一部分处理费用,而对于使用“非环保材料”的生产商,则由其全额支付回收处理费用。
参考文献:
[1]张婉茹,王海澜,姜毅然,日本循环经济法规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周海茵,程炜,循环经济视野下过度包装的立法思考[j]江苏环境科技,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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