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处以罚款。与日本新民诉法不同的是,对当事人拒绝陈述或拒绝具结,该法并未规定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项为真实,而是采用奥地利和德国的方式,规定“法院得审酌具体情形,判断应证事实之真伪”。此外,该法还规定,法院对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的罚款裁定确定后,对方当事人对于以虚假陈述为基础作出的确定判决,可以提起再审之诉。
注释:
[1] 笔者从学术期刊网上搜索,从1994年1月到2004年12月,关于举证责任的文章有841篇,关于证明标准的文章有207篇,而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论文只有10篇,这10篇中仅有4篇是涉及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
[2] 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 223.
[3] 在美国,几乎各州都有《死人法令》,根据该法令,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宣称与死者生前曾经达成某种交易,那么这个当事人被视为与所宣称的交易有利益关系的人。除非死者利益的代表或者继承人同意,否则利益关系人不得就所声称的交易的存在作证。(高忠智.美国证据法新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85-88. )
[4]〔法〕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670.
[5]〔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296.
[6] 韩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把询问当事人作为补充性证据方法,该法第339条规定:“法院通过证据调查没有得到心证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本人……”
[7]〔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 209.
[8]〔前苏〕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m].李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57. 265-266.
[9] 法典规定的六类证据是当事人和第三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勘验。
[10]〔前苏〕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苏维埃民事诉讼法[m].李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5. 212.
[11]〔前苏〕特列乌什尼科夫.苏联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和证明[m].李衍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译室印, 98.
[12] 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出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考虑,同时出于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法院的担心,在第60条中要求法院首先应当对诉讼上承认的事实进行审查,只有在法院不怀疑承认与案情相一致,并且认为承认一方当事人没有出于受欺骗、暴力、威胁与误解的影响下,不是有意隐瞒真相的情形下,才可以认定被承认的事实。1995年,俄罗斯联邦对这一条款做了修改,修订后的法律首先规定“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据以提出要求或反驳的事实,免除后者进一步证明这些事实的责任”,然后才规定“如果法院怀疑此承认是出于欺骗的目的或者由于受暴力、恫吓、认识错误等因素而掩盖实情,则法院不接受此承认。”这反映了立法思想已发生重大变化。
[13]〔匈〕涅瓦伊、雷瓦伊.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m].刘家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3. 55.
[14]〔前东德〕克利纳.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m].刘家辉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印, 64-65.
[15] 陈刚.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简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273.
[16] 柴发邦等.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210.
[17] 民事诉讼法[m].台北:元照出版, 2001. 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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