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可能会涉及丙方、丁方甚至无数方,会涉及到许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这一条文的可能后果是未来其他主体与国有企业进行交易时,难免会担忧关联方交易的无效性。当然,这也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它可能保护了国家出资企业的交易安全,但有可能损失其效率。所以这一条文应与《公司法》、《证券法》协调,与反欺诈交易的立法协调起来,整体考虑。实践中关于交易无效规定的认定,应慎之又慎。
六、结语
总之,上述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人”各有定位、相对独立、职责明确并互相协调,构成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理基石。
注释:
[1]简尚波:《国资法草案触及核心:五人关系结构搭建国资管理大框架》,《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4月11日。
[2]参见《国资立法起草小组重新架构国有资产法仍需假以时日》,张卓元接受记者采访的谈话,中信证券网;参见参见王全兴:《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载《经济法论丛》第1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3]于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人民网理论频道,2008年11月5日。
[4]李保民:《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两个关键和八大难题》,《中国证券报》2003年2月26日。
[5]参见《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新华网,200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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