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效率,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二者并存并不矛盾,甚至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至于从法学上说,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问题,就连那些对格式条款持赞成观点的学者也承认可以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来解决。更重要的,虽说是“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但那仅仅是表象的、浅层的、片面的认识,谁不曾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从自由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经济危机频频出现,社会动荡,人人自危,其真正的罪魁祸首乃是经济中出现的“垄断”。与其说是“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倒不如说垄断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的真正的挑战。因为之所以会出现契约当事人“自愿”的虚假性、相对人意思表示的不完全自由、以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事人地位不平等造成的。法律将现实中千差万别的人处理成一个抽象的“人格”,人格是完全平等的,却没有考虑基于现实权利的各种条件如经济地位、实力、天赋、能力、机遇、环境、时间等的差异,即不关心事实上是否平等。如果片面地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用表面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又一再强调法律上所谓的平等是毫无意义的。
为此,我们不但要强调契约自由,要对格式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反垄断法规,坚决反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垄断现象,这才是我们法学工作者推崇的法律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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