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
|
|
政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法院的裁判结果是维持或是撤销行政裁决。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均未得到解决,法院裁判后,往往是案了事未了,拆迁当事人之间矛盾依然存在。对此,法院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通过民事纠纷的处理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通过调解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化解了诉讼矛盾,消除了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犯罪数额的性质研究 下一个论文: 80后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
|
|
看了《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 [法律论文]试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法律论文]试析房屋分配现场监督公证的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利用动拆迁实施合同诈骗的特点及对策 [法律论文]征收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宪法法律问题 [今日更新]政府拆迁安置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实践初探 [今日更新]尚未提足折旧的房屋推倒重置财税处理浅析 [今日更新]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今日更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今日更新]优化房屋建筑成本管理策略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