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编:《外国民法论文选》,校内用书,第22页。
[6]张民安:《商法总则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7]前注[2],(法)伊夫·居荣书,第47~51页。
[8]参见前注[4],(德)c.w.卡纳里斯书,第3页。
[9]同上,第8~9页。
[10]同上,第23页。
[11]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12]同上,第104页。
[13]德国普豪特教授的观点,转引自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页。
[14](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67页。
[15]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58页。
[16]本文为了叙述便利,从广义上使用“非表意行为”的术语,以涵盖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17]参见前注[11],王泽鉴书,第81~82页。
[18]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155页。
[19]参见叶林、黎建飞主编:《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20]我国无统一的企业法,也无统一的企业决议概念。此处之企业决议,泛指公司决议、非公司企业决议以及非法人企业的决议。
[21]参见张辉:“法律行为框架中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探析”,《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22]参见前注[2],(法)伊夫·居荣书,第86页;前注[4],(德)c.w.卡纳里斯书,第11页。
[23]参见前注[4],(德)c.w.卡纳里斯书,第14页。
[24]《澳门政府法令(第40/99/m号)》(1999年8月3日),载赵秉志总编:《澳门商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5]易继明主编:《私法》(第6辑第2卷),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26]同上,第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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