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中国的行政司法审查的机制才能得到完善和健全,行政司法审查的法律功能和效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行政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和研究。中国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并没有仅仅满足于上述司法改革方向的探讨上,而是深入到行政司法审查的标准的选择和适用的层面上,更难能可贵的是,还深入到对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合理性标准的选择和适用那样更为精细的层面上。
关于行政裁量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规定被称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然而,按照行政法理论上的通论以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在西方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官还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合理性审查标准的适用模式。在中国的行政案件审判中,也必然会遇到这个无法回避的合理性审查问题。学术界对此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探讨和研究。其基本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意见:
一是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符合客观规律性。(2)符合法律目的。(3)决定的依据要充分、客观。(4)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义。正义具有多义性,但这里主要指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道德。
二是合理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2)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4)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8}
三是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符合公正规则。形式合理性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序应合理、公正,不能使相对人有理由怀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2)举行听证、(3)没有偏私。内容合理性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使人相信行政行为是合理的,而且这种合理性是真实存在的。包括:(1)合理的动机。(2)不应考虑不相关的考虑。(3)合乎正常人的一般判断。(4)自由裁量合乎目的。(5)平等对待。平等包括数量上的相等和比例上相当两个方面。{9}
关于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合理性标准的选择,有论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维度,一是行政行为的要素,可以将审查基准分为目的正当性、考虑正当性、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符合平等原则、是否尊重及保护人权等五个标准。二是行政行为的过程,可以将审查基准分为事实认定的合理性、法律解释的合理性、程序选择的合理性、行为结果的合理性等四个标准。
3.在建立更有效的行政司法审判的机构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意见。目前中国实行的是普通法院,即人民法院审理模式。行政案件和其他刑事、民事等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审理。在中国的四级法院,即国家级的最高人民法院、省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地区和市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县级的基层人民法院中,分别设立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权的配置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对于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是: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论者认为,应当借鉴英美行政司法审查的制度和经验,增强法院内部行政审判庭相对于法院的独立性;提高行政法官的素质和职务保障,撤销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10}也有学者认为,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司法审查权,强化行政司法监督,建议在中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11}
以上的对行政司法审查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以及相关的改革建议,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值得认真地总结经验,择其善者而行之。
三、中国行政司法审查走出困局的国际化途径
应当说,中国法学术界特别是行政法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上述行政司法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本身就包含了对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但我们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代,法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已然成为全球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摆在中国法律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面前的一个现实的课题,是在多大的程度上和在多快的速度上直接从国际人权文件,特别是从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文件中以及国际经验中吸取知识和做法,结合中国自己的国情,以改善和加强中国的行政司法审查机理与制度。
(一)中国需要增强“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观念。
众所周知,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是现任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一贯遵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规定和要求,为国际的和平和发展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人士的赞扬和好评。中国先后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者待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两个公约都要求“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这就是“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来源。不待说,在国际人权诸文件中,都包含了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行政上的合法权利,在遵行“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时,对公民的各项行政权利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切实地加以保障。如果我们将行政司法审查放在“国际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视角下考虑,肯定会加快中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的改善和健全的进程。这个视觉给我们提供的警示的意义,或许就在于:中国欲加速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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