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无权处分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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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物权、第三人为善意。 登记错误是指登记簿册显示出的不动产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因为没有登记错误,不动产善意取得就不可能发生。这是要件其一。要件其二是权利外观,要求让与人,即无权处分人必须具有“权利人的法律外观”,即登记簿显示的是无权处分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我国《婚姻法》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尽管有“权利人的法律外观”,也不在此列)。要件其三是交易行为,要求第三人必须通过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即第三人作为新物权人被记载在登记簿中,使外界直接明确不动产交易现状_。要件其四是第三人必须为善意,不知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完全依赖登记簿所具有的公信力,实施了受让登记行为。具备了上述四大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才得到法律的保护。 4.2.3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后果 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全部具备时,第三人便取得其追求的利益,同时,真正权利人也因此丧失了物权人的法律地位。简单说,这就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当然,真正权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受损害的事由,通过实施相应措施得到救济,只不过这种救济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法的救济。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第三人与物权出让人,即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律关系。第三人可不受物权出让人的任何约束,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实体性物权。在真正权利人与物权出让人之间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即真正权利人只能要求物权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说,第三人取得物权人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一是第三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能行使物权请求权,排斥包括来自原真正权利人在内的任何人对自己不动产物权的干涉。二是第三人可依据自由意思,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该物权,即使对方知道物权出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照样能从第三人处取得该物权。三是第三人取代原真正权利人的地位,有权接受他人所为的利益,如给付租金、返还标的物等。因此说,第三人取得真正物权人法律地位。 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无权处分,关键要保护交易信赖,稳定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关键在于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予以规范,在因登记机关的原因而导致原权利人损害时,应给予迅速、有效之救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魅力在当前法律实践中应该得到扩张与张扬,以使其能在人民群众的法律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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