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山铸钱,富埒天子”的人物;大夫邓通,亦于文帝时“铸钱财过王者”,出现了“吴、邓氏钱布天下”状况。
3.后宫改嫁
这是汉文帝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改革。文帝生活极为简朴,他在位期间,宫室、园林、服饰和御用器具没有什么增加,他穿粗糙丝绸的衣服,宠妃的衣服也不许拖地;他节俭敦朴,严于律己,在封建帝王中是做得比较好的。在位期间,宫室、苑圃、车骑、服御很少增添。有一次他想修筑一座露台,一算需花费黄金100斤,相当于中等人家十户的家产,就作罢了。
他反对厚葬,其坟修在长安附近灞水的旁边,称做灞陵。修筑时顺着山陵形势挖掘洞穴,不再加高,陪葬品全用陶器,不准用金银等贵重金属。他还主张死后把夫人以下的宫女遣送回家,让她们改嫁。
汉文帝死于公元前157年,死前告诫太子不要禁止百姓娶妻,祭祀,饮酒,不要万民哭。可见文帝的贤明。不怪史学家评价“功莫大于高祖,德莫厚于汉文”。
4.实行依法治国
汉文帝是依法治国的榜样,即使是皇帝也不敢把君主个人意志加于法律之上。《汉书》记载:一次,汉文帝马队经过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惊了汉文帝的马,被抓,交给法官张释之处理。张释之依律,判此人罚款。汉文帝很生气,说这人惊了我的马,还算这马温和,不然不伤了我吗?你怎么只是罚款?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要加重处罚,就不能取信于民。文帝思考后说,法官说得对。汉文帝想加重处罚,但最后不得不依法办事,这就是依法治国的表现。这些法律思想和措施,使汉文帝和汉景帝统治期间,出现了一个大盛世,历史上称为“文景之治”。
二、汉文帝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
汉文帝的法律思想不是先天赋予的,也不是他个人的爱憎好恶决定的,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众所周知,秦的苛法与暴政,是导致秦王朝速亡的重要原因。秦末农民起义,就以“诛暴秦,伐无道”为号召,可见秦法与暴政是当时劳动人民所反对的核心问题。刘邦入关后之所以立即与关中父老相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正是顺应当时关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的心态而采取的措施。然而,事实证明,刘邦的这一作法只是临时性措施,他并没有来得及“悉除去秦法”,同时也无条件在推行这一措施,故秦的苛法如故,据史书记载:到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正月,高后还在说:“前日孝惠帝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议未决而崩,今除之。”新近出土的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更明显地证明从汉高祖初年到其十二年中所使用的法律基本上仍是秦律[5]。
三、汉文帝法律思想的根源
实际上,汉文帝的一生都在切切实实地为铲除亡秦暴政而努力为之;也在不声不响地为清除诸吕造成的消极影响而不懈奋斗;还在为维护与巩固刘邦开创的政治基业而煞费苦心,更在为不断实行旨在减轻劳动人民的租税徭役负担和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而采取各种措施。正是通过他二十余年的不懈努力,才踏踏实实地奠定了西汉前期长期稳定的政治基础,开创了社会经济迅速恢复与蓬勃发展的良好基地,实现了儒家所倡导的“仁政”局面,为景、武二帝时期准备了丰厚的物质条件,也为后世帝王树立了勤政爱民的典范。
注释:
①孥,既奴。收孥,西汉时就是籍没某些重大罪犯的父母、妻子及兄弟姐妹为官奴婢。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卷10 [m].北京:中华书局,1959:419-433.
[2]林剑鸣.秦汉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70-272.
[3]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m]: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2
[4]翦伯赞.秦汉史:第2版[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99-204.
[5]杨鹏.汉武帝三宗罪[j].凤凰周刊,2005,(5).
[6]班固.汉书·文帝纪:卷4.颜师古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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