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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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并非是单一的,在多数人均要求赔偿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内幕交易人对所有的受害人逐一进行充分全额赔偿,则其所承担的赔偿额则大大超过其所获得的利益及所避免的损失,甚至超过其偿付能力,这种责任无疑成为了对内幕交易人的一种惩罚,也难以实现。法律设定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借助对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之整合,使倾斜的利益天平恢复平衡,维护社会公正理念,其并不重于对有过错一方之惩罚。因而追究内幕交易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目的应侧重于剥夺其获得的不法利益并以此对受害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因此,要求内幕交易人以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或避免的损失总额作为对全体受害人的赔偿总额较为恰当。(3)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情节严重者’法院得依原告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3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从事内幕交易,情节严重者,提高赔偿数额,以作为对违法行为者的惩罚,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责任限额的1—5倍以内由法官自由裁量。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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